⊙本报记者 谢晓冬
民勤案例中出现的发起人缺位现象,反映出目前推进中的村镇银行发起人制度有待进一步突破。由于现行规定要求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旦找不到这样的机构,村镇银行便无法设立,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延缓试点地区乃至未来全国范围内农村金融困境的缓解。
事实上,归纳分析前期成立的村镇银行,其总部大多设在各试点地区的市府所在地,营业周遭有比较好的金融和经济环境,商贸较为发达。客观来看,其并未完全满足在金融服务空白地区落脚的监管本意。
进一步分析,村镇银行的投资人银行之所以目前主要倾向于农村地区中的较富裕地区,在于后者能够为其带来较为稳定的预期回报和较低的运营风险。相反,金融服务空白地区则不仅面临着信贷风险较大、营业成本较高的局面,还会面临组织存款,以及开展其他业务方面的一些困难。
然而后者则正是监管部门希望村镇银行能够大举进驻的地区,其也是中国农村金融问题解决的关键和难点所在。以民勤为标本,在这样的一些经济总量偏小的地区,村镇银行能否成功的落地开花并茁壮成长,才真正关系到村镇银行未来能否大规模全面推广。
然而,正是在民勤,我们看到当前的村镇银行发起人制度遇到了困境。与之相应,即便当地的企业再有积极性,其也只能持币兴叹。于是这产生这样一个疑问:为什么主要发起人一定要是银行,为什么目前的大中型银行不愿意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的发起人资格限制能否再放宽一些?
对此,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徐希龄分析解释说,目前的村镇银行规定主导思路仍是贯彻“审慎性原则”,其意在使村镇银行获得银行成熟的专业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持,其价值无可否定。但是,这样的规定并未充分估计到其客观效果。
“对很多银行来说,与其到当地投资以股东的身份设立村镇银行,还不如直接到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这无论从管理还是成本来说,都要更划算。”徐希龄说。他进而分析称,以300万元注册资金计,20%股权银行只需掏60万元热情都不高,足以说明问题。
在他看来,上述规定在未充分考虑到银行的消极态度的同时,亦把颇有意向和实力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排斥在外。因为只要拉不到银行做发起人,任凭“侬本多情”。这客观上对缓解农村的资金状况是不利的。
他表示,“低门槛,严监管”的村镇银行新政,就其低门槛来说,对银行意义并不大。因为这些钱对其并不算多。真正有意义的是对非金融企业。放开对主要发起人的“银行”身份规定,允许民间企业直接投资,便可解决上述难题。 四川仪陇乡村发展协会秘书长高向军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进一步表示,应允许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参与村镇银行的组建。作为一家历经三起三落的小额信贷组织,高向军和他的乡村发展协会用十年时间趟出了一条经验之路,但却同样因为资格限制,未能入股仪陇惠民村镇银行。
对于上述种种,我们注意到监管部门早已有所重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去年底曾表示,此次扩大试点,原则上要求不突破90号文件的规定,但由于全国各地差异较大,情况不一,有必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勇于创新,大胆探索。譬如,设立村镇银行是不是必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主要发起人,且控股比例不低于2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