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简称:赤化转债 转债代码:110227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赤化转债”实施转股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转债代码:110227 转债简称:赤化转债
2、转股代码:190227 转股简称:赤化转股
3、转股价格:24.93元
4、转股起止日:2008年4月10日至2012年10月10日
5、转股部分上市交易日:申请转股,交割确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7]316号文批准,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总额为4.5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赤化转债”或“转债”)。 本次发行采取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可转债余额及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本公司该次发行的4.5亿元“赤化转债”自2008年4月10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份。有关转股事宜公告如下,特提醒广大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注意:
一、赤化转债的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债券期限及票面利率
1、发行规模:人民币4.5亿元;
2、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4,500,000张,即45万手;
3、债券期限:五年,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止。
4、票面利率:第一年1.5%、第二年1.8%、第三年2.1%、第四年2.4%、第五年2.7%。
二、转股的具体程序
1、转股的起止日期
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止,赤化转债持有人可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申请时间内,随时申请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转换成公司流通A股。
2、转股申请时间
可转债持有人须在转换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
转股申请时间是指在转股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但以下时间除外:
(1)在赤化转债停止交易前的“赤化转债” 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须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3.转股申请的手续及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
转股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转股申请报盘及确认程序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交转股申请,须根据其持有的可转债面值,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股份数。与转股申请相应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申请转股的股份须是整数股,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于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其应计利息,按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到0.01元。
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若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大于该持有人实际持有可转债能转换的股份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分予以取消。
4.赤化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同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本公司A股股份数额。
5、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将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因可转债转股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新股东享有与本公司原股东同等的权益,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6、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可转债持有人自行负担。
三、转股价格及及调整的有关规定
1、初始转股价格
赤化转债的初始转股价为每股人民币24.93元。
2、转股价格的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
当公司配股、送股或转增股本、增发(不包括可转债转换的股本)、派息等情况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时,转股价格按下述公式调整:
设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P0,送股率或股份转增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为:
(1)派息:P=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3)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4)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0-D+Ak)/(1+n+k);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因公司分立或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的,公司将依照可转债持有人和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依据转股价格计量的股份享有同等权益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如果转股价格调整日在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3、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议案。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股东大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公司分立或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的,公司将依照可转债持有人和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依据转股价格计量的股份享有同等权益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如果转股价格调整日在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4.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可转债持有人一经转股,该部分可转债不能享受当年利息(包括本付息年计息日至转股当日之间的利息),增加的股票将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股票账户。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参与当年度股利分配,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与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一同上市交易流通。
四、回售条款及附加回售条款
(1)回售条款
在转股期内,如本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持有人有权以103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每年(付息年)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改变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用途,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附加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103元(含当年利息)。可转债持有人行使该附加回售权不影响前述“回售条款”约定的回售权的行使。
五、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公司于本次可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可转债票面金额的105%加当期利息,赎回尚未转股的全部本可转债。
(2)提前赎回
在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至少有20个交易日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时,则公司有权以103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公司每年(付息年)可按上述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但若在首次满足条件时不实施赎回,公司当年(付息年)不得再行使赎回权。
六、其他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赤化转债”的所有条款,请查阅刊登在2007年10月8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852-2879168、2878518
传 真:0852-2878874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