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0年11月2日,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要求法院判令退还原告多支付的“盐田河排洪系统及配套”工程款1.59亿元及其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05年7月8日,经广州海事法院(2000)广海法商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市政公司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38,029,924.87元及利息。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05年8月17日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受理此案后于2005年10月26日开庭调查进行二审。
二、公司对本案的披露情况
本案件公司自2001年以来每年均在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其中一审判决的详细情况已刊登在2005年8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登载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三、本案终审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4月3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变更广州海事法院(2000)广海法商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为:市政公司返还盐田港集团多付的工程款36,269,835.94元及利息(从2000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08,120元合共1,616,240元,由上诉人盐田港集团负担1,249,353.52元,上诉人市政公司负担366,886.48元。原审计鉴定费1,517,484元,由盐田港集团负担758,742元,由市政公司负担758,742元。一案案件受理费由盐田港集团预交,盐田港集团、市政公司分别预交了鉴定费758,742元,盐田港集团、市政公司分别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808,120元,扣除其应负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后,本院应向盐田港集团退还366,886.48元,向市政公司退还441,233.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目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尚有一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金额300万元以内)以及以前披露过的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内容将刊登在2008年4月22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登载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2007年度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属于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需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根据一审判决,公司于2005年计提了38,029,924.87元预计负债,并于2007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相关利息。本次终审判决后,本金比一审减少1,760,088.93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判决返还的工程款应计利息为17,908,983.4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应计利息增加确认为预计负债,并减去本金减少部分的预计负债,从而整体减少2007年度利润16,148,894.47元。因上述本金与利息已计提完毕,故对公司2007年度利润和以后年度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本公司正在通过市国资委与盐田港集团及相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争取把本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6号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