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销售,投资者还可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购买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网上交易地址为www.icbccs.com.cn。
二、募集结束安排。
本基金未设募集规模上限,因此投资者于本基金募集期内(2008年3月5日至2008年4月9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额确认。
4月9日为本基金募集最后一日,当日各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的截止时间有所差异,投资者请查阅《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的相关规定,以免在截止时间后提交认购申请。投资者在募集最后一日截止时间后提交的认购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确认为失败。
三、本基金募集相关信息
1、基金代码:A类,485107;B类,485007
2、基金认购费率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 A类基金份额 | B类基金份额 | |
认购费 | M<100万 | 0.6% | 0% |
100万≤M<300万 | 0.4% | ||
300万≤M<500万 | 0.2% | ||
500万≤M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结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8年2月29日《上海证券报》、3月3日《中国证券报》和3月5日《证券时报》上的《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5、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9888、400-8119999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