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破产管理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8年4月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复会,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债权的29家债权人中27家债权人和72名职工债权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杨宝金主持。现将会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议依法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补充申报债权进行了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依法编制的职工债权表、税款债权表和补充确认的普通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无异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予以了裁定确认。
二、本次会议依法审议了《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补充说明》。《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包括摘要、序言、重整计划草案正文、结束语四大部分,其中重整计划草案正文包括债务人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监督方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务人经营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共八个部分的内容。
(二)北亚公司的负债状况
经核查确认,北亚公司总负债217748.37万元。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将债权作以下分类, 并对应划分四个债权表决组:(1)有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合计3家,优先债权总额46078.66万元;(2)普通债权合计27家,债权总额170945.72万元;(3)职工债权总额280万元;(4)税款债权1家,债权额4439853元。上述负债不含破产费用和管理人预提的共益债务。
(三)假定在清算条件下清偿比例测算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亚公司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08年1月28日,北亚公司在清算条件下,平均债务清偿率约为13.9%。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对于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对于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7.5%。
(四)重整对各类债权的清偿比例安排
如果北亚公司重整成功,北亚公司在重整条件下,平均债务清偿率约为38%。
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和原则,重整计划草案对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不做调整,在本重整计划经批准生效后,一律按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数额,就特定财产全额清偿;对普通债权,在本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生效后,一律按经确认债权数额19%的比例予以清偿。
重整的平均清偿率相比清算的平均清偿率增加24.1%,重整的普通债权清偿率相比清算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增加11.5%。
鉴于北亚公司的财产中尚有争议的待处理财产/权益,将随有关工作进展和认定结论情况,适时对债权人进行二次补充分配。
(五)普通债权受偿方案的保证
为切实履行债权受偿方案,保证债权人按照上述清偿比例获得清偿,应清算组的请求,北亚公司大股东哈尔滨铁路局承诺: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资产注入重组方案获批准后,在上述清偿比例范围内向各债权人提供担保,确保各债权人按上述受偿比例获得清偿。
(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鉴于重整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因此在四个债权表决组外,另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该等事项由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另行召开表决,具体方案详见2008年4月2日“关于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说明”。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债权清偿期限安排
鉴于资产变现和北亚公司重整再生需要时间,重整计划草案拟定了为期30个月的执行期限。此间,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次日起1个月内全部清偿;对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次日起算第6个月内清偿40%,第18个月内清偿30%,第30个月内清偿30%;普通债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次日起第6个月内清偿40%,第18个月内清偿30%,第30个月内清偿30%。
(八)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在重整条件下共益债务为2000万元;破产重整费用为1200万元,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700万元。
(九)债务人经营方案
1、注入优质资产,保持北亚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鉴于北亚公司濒临破产的现状,企业已经无力自救,必须靠引入战略投资者来解决企业重整再生和恢复上市。目前,北亚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尔滨铁路局出于股东各方的请求与社会责任感,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有计划在北亚公司依照法律程序完成债务重组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基础上,通过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在北亚公司的框架内,剥离破产相关资产,并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筹谋将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净资产收益率10%左右的优质铁路运输资产注入北亚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使北亚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并最终实现恢复上市。
2、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4、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十)职工安置方案
1、员工安置的范围和方式
凡是在2008年2月29前与原北亚公司建立和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在安置之列。包括:1、北亚公司总部员工;2、北亚公司北京办事处员工。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且恢复上市后,新北亚公司优先聘用本安置范围内已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北亚公司员工。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根据员工在重整计划通过后的劳动关系变化情况而定。重整计划通过且恢复上市后,新北亚公司重新聘用的员工,其薪酬由新北亚公司支付,不存在发放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事项;新北亚公司不继续聘用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由重整清算组发放经济补偿金。公司破产重整至恢复上市期间,北亚公司在册员工原薪酬待遇不变。
2、社会保险及特殊员工权益保护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次会议依法进行了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四个组别对《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职工债权组
该组出席会议的职工债权人共有72人,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72人,占该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的100%;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424,37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6.59%。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税款债权组。
该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共有1家,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家,占该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的100%;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439,85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组。
该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共有3家,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3家,占该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的100%;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60,786,620.66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普通债权组。
该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共有25家,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17家,占该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的68%;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223,492,032.07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1.57%。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定于2008年4月17日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出资人组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