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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周翀
亮点一 风险准备标准大幅提高
在现行标准中,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修订后,这一基准提高到3%;自营业务方面,与之前仅笼统规定自营股票和自营业务规模的规定相比,本次修订进一步明晰了按自营权益类证券规模、固定收益类证券规模的20%、10%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基准;承销业务方面,承销股票、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的风险资本准备基准分别由承销金额的10%、5%和2%大幅提高到15%、8%、4%;资产管理业务,则由现行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0.5%、1%和2%提升至8%、5%和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据悉,上述具体基准指标的确定,均经有关部门调研和测试,与当前行业净资本水平状况整体相当。
亮点二 自营业务品种进一步细化
另外,修订后的办法对券商自营业务的指标进行梳理,明确区分了“自营权益类证券”和“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两类自营品种的区别。在现行办法中,仅规定自营股票和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和200%,但是实践中,股票、权证、股票投资基金等权益类证券与国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风险状况有很大区别,在自营业务中显然应据此对自营业务风险给予“结构性”的控制。为此,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自营权益类证券、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500%。
有关人士表示,现行办法颁布实施一年多来,应该说在控制自营业务风险方面的实际效果不错,由于指标相对之前更加明确,没有发现大的自营违规行为。因此,在此次办法修订过程中,亦没有有意控制自营规模的考虑,主要是根据二者风险特征不同,做的一个结构上的细分。
亮点三 分立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本次修订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将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单独列出,成为修订后办法的一个配套文件,即《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该标准事实上也与之前即发布过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并列,主要实现风险资本准备覆盖券商各项业务的目的。具体体现是,在现行净资本计算表之外,新增加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据悉,分立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一方面可以维持办法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计算标准;另一方面,并列净资本计算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可以分别适应前者侧重流动性风险,保持相对稳定,以及后者可根据市场发展、公司状况适时调整的需要。
亮点四 实现与分类监管措施结合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还实现了与分类监管措施的结合,对A、B、C、D类券商分别按规定基准计算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从而实现了对不同质量券商的区别对待,明晰了鼓励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券商做大业务的导向。
另外,修订后的办法还针对券商担保承诺和长期股权投资分类等进行了相应的口径调整。为适应证券公司从去年开始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的需要,办法在相关章节也做出了一系列文字修改。考虑到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规则陆续明确,办法在相应的风险准备方面也给出了明确标准。
有关人士表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控监管工作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券商自觉加强风险控制工作,使防控风险的理念在券商中深入人心,一些券商正在积极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系统。目前,券商总体资本充足,净资本规模相比综合治理之前大大提升,表现出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可以视为净资本为核心监管举措的一个重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