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及随之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在控制券商自营及其他业务风险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券商自营业务相关规定的修改、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提高会对证券行业的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和《计算标准》在原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加细化和科学化的梳理,强调了对券商自营业务风险的控制,尤其是对于那些净资本规模较小、自营风险偏好较强的公司,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同时,他们也表示,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提高,并不会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太大影响。
将自营业务按照风险程度监管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业内人士指出,这与目前规定的“券商自营股票规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00%”相比,在规定方式和具体比例上都做出了较大调整。
银河证券证券行业分析师迟晓辉对记者表示,在股指波动加剧、操作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新的规定方式更加体现了将自营业务按照风险程度进行划分和监管的思路。
“原先只规定了自营股票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并未将基金、权证等投资风险相对也比较大的证券品种算进去。”迟晓辉表示,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基金、权证,以及券商直投等跟股票风险程度较为一致的投资品种也囊括进100%的范畴,因此对券商投资权益类品种的限制更加严格了。
“同原来相比,新规定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限制大大放宽。”中信证券证券行业分析师黄华民也对记者表示,现行规定将券商自营业务规模限定在了净资本规模200%的范围内,股票投资又可以占据其中的一半规模,固定收益类和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证券共同“分享”剩余的一半规模,新《管理办法》将固定收益类上限大幅提升至500%,一方面控制了券商自营业务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对债券市场的发展带来很大机遇。
此外,银河证券迟晓辉还提到,尽管目前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规模上限可以达到净资本的600%,但由于自营规模的计算口径发生了改变,所以同原来的200%相比,实际增幅并没有数字表现出的那么大。
《管理办法》规定,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现行规定是按照成本价来计算自营规模的。”迟晓辉说,按照新规定的计算口径,公允价值的增值部分也被计算进自营规模中,一方面同原来相比自营资金的总规模并未大幅放开,另一方面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增值部分被同时计入净资产和自营规模,这种计算方法也更加科学合理。
更强调优胜劣汰
对券商自营设定权益类证券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100%的规定,会不会影响券商自营业务的发展?
中信证券黄华民表示,同原来相比,券商自营业务的规模可能确实会受到一定限制,但限制的程度则要区别来看。“对净资本规模比较小、自营业务规模又做得比较大的券商来说,就需要大幅度压缩,而对净资本规模较大的券商而言,不超过净资本100%的上限并不会对其自营业务规模造成实质性影响。”黄华民说。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券商在增发后净资本规模非常大,但公司处于风险控制角度不会将所有可用资金都用作自营,所以这个规定对它们来说限制并不大。”迟晓辉也对上述观点表示了赞同,她认为一方面该规定的限制作用要视公司规模而定,另一方面还得看证券公司自身的风险偏好,“喜欢做自营的公司可能受到的约束较大,对只拿出净资本一定比例资金用作自营业务的公司,实际影响就不会很大。”
此外,《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对券商自营、承销、资管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都给出了明确的计算标准,其中承销和自管业务的计算比例相比现行标准有很大提高。同时,A、B、C、D类券商将按照依次递增的倍数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虽然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标准大幅提高,但这个比例并没有达到限制券商业务发展的地步。”黄华民表示,风险资本准备比例的提高主要是为了防范市场波动给券商带来的风险,他认为,尽管从监管的角度出发是希望券商经营的风险越小越好,但也应该看到,《管理办法》作为一个在一段时间内长期适用的办法,其比例设定本身也已经为券商的业务发展预留了一定空间。
而对不同类别券商风险准备采取“差别待遇”的规定,迟晓辉认为,这恰好符合了监管部门“优胜劣汰”的监管思路,她认为,差别对待的做法一方面可以鼓励经营能力强的公司大力开展业务,一方面可以强化经营能力不足公司的风险控制,这样更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和健康发展。
黄华民同时也表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上述规定也是对经营能力相对较弱公司的一个激励措施,“业务做得越好,可以施展拳脚的空间才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