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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利润分配公告
    2008年04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兴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1998年4月28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本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公司决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利润分配。现公告如下:

      一、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基金兴华,基金代码:500008

      二、利润分配方案

      2007年度本基金可供持有人分配的利润为3,920,042,580.60元。其中,2008年3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已发布《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利润分配公告》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6.65元的现金红利,共计1,330,000,000.00元;2008年3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已发布《兴华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告》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4.00元的现金红利,共计800,000,000.00元。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4.00元的现金红利,共计800,000,000.00元。

      三、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和发放日

      权益登记日:2008年4月15日

      除息日:2008年4月16日

      发放日:2008年4月21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2008年4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利润发放办法

      本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将本基金利润分配的款项及代理发放利润的手续费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08年4月18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确认后即将其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可领取现金红利。

      六、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利润,暂免征收所得税。

      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

      利润分配公告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1999年7月14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本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公司决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利润分配。现公告如下:

      一、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基金兴和,基金代码:500018

      二、利润分配方案

      2007年度本基金可供持有人分配的利润为4,029,046,580.54元。其中,2008年3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已发布《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利润分配公告》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3.00元的现金红利,共计900,000,000.00元;2008年3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已发布《兴和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告》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3.00元的现金红利,共计900,000,000.00元。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3.00元的现金红利,共计900,000,000.00元。

      三、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和发放日

      权益登记日:2008年4月15日

      除息日:2008年4月16日

      发放日:2008年4月21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2008年4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利润发放办法

      本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将本基金利润分配的款项及代理发放利润的手续费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08年4月18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确认后即将其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可领取现金红利。

      六、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利润,暂免征收所得税。

      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