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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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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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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4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零零八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8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40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2.《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总经理:程红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注册资本:1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704226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金额(人民币)占总股本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600万元46%
    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1800万元18%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1800万元18%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1800万元18%
    合 计10,000万元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维雄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8年起先后在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吉林省财政厅工作,1999年起历任吉林证券重组领导小组组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吉林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执行委员。历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晓东先生,董事,EMBA。历任中国航空油料西南公司副科长、副处长,深圳中油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希望集团金融事业部总经理,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国民生银行董事;现任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常务董事、总裁,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董事,方正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安红军先生,董事,经济系博士。历任南方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上海业务处处长、南方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天同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监,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程红女士,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历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本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黑学彦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委财贸部基层工作处处长,吉林省经委进出口处处长,吉林省商业厅副厅长,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组书记,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秘书长,银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宋冬林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现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刘锋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教授。现任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副秘书长兼金融学教授,麦吉尔大学管理学院中国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和金融财务学兼职教授,加中金融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访问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访问教授,大连理工大学客座教授,美国金融学会和加拿大管理科学学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何俊岩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学学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蒋家智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上海道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现任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杨晓燕女士,监事,哲学硕士,金融学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1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程红女士,总经理。简历请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博士,副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吉林省光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付勇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在读,会计学硕士,数学学士。1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本公司发展规划部经理、投资总监助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鑫先生,清华大学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联合培养国际工商管理硕士,CFA。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业务员、世纪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策划主任、世纪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5年加盟本公司,曾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付勇先生:副总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杜位移先生: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经理;季雷先生: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经理;钱斌先生:专户管理部经理;李骥先生:研究部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下转D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