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8年4月11日上午9:00在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297,132,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69,775,145股的44.36%。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297,132,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2、关于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297,132,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3、关于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297,132,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4、关于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297,132,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5、关于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0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为:以200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69,775,1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含税)共派现金股利13,395,502.90元。剩余利润525,345,295.46 元结转下一年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297,132,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6、关于公司2007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公司2007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为:以200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69,775,14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转增股本334,887,573股。转增后股本总数为1,004,662,718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297,132,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7、关于公司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297,132,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8、关于修订<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295,773,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4%;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弃权票1,358,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6 %。
9、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297,132,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