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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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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应追究高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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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应追究高管法律责任
    2008年04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魏巍
      ⊙魏巍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被视为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毒瘤”,财务造假在我国这个尚不成熟的资本市场也时常出现。4月13日,有媒体刊发长篇报道,披露了一家“AAA级信用企业”涉嫌财务造假的丑闻。这家公司造假非常大胆,就连该公司员工都觉得“谎言太低级,几千万的项目从设计到全部施工完毕仅用了一个月时间。”

      上市公司造假的危害非常大。

      首先,它严重误导投资者。财务数据传递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投资者一般都根据财务指标来判断投资对象的成长性,以指导自己的投资决策。如果上市公司在财务数据方面造假就向投资者传递了错误的信息,投资者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往往容易出现亏损,甚至是巨额亏损。

      其次,冲击社会价值观。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牵涉到千千万万股东的利益,其价值取向与其对诚信的坚守,直接影响着公众的价值观。当上市公司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造假,将对人们固有的价值观造成严重冲击。比如,当2002年安然公司爆出财务丑闻后,一度使得美国的投资者对整个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产生质疑。

      股权分置改革初步完成以后,我国上市公司在财务数据方面造假的动力有了很大不同。过去的财务造假行为大都是以公司利益为目标展开的。比如,某上市公司通过空壳公司设立账外账、虚构往来账户转移虚增利润等10种手法进行会计造假,以防止变成ST公司。

      在股权分置改革初步完成后的今年,上市在财务数据方面造假的动力进一步增强,因为他们个人的利益更直接更深地与股市联系起来。比如,限售股解禁问题,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为了让自己所持股票以更好的价位抛售,不惜通过财务造假引导投资者拉高股价,然后乘机高位抛售,牟取更大利益。

      因此,现在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应该比以往更加重视,应该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上市公司如果在财务上造假,就追究上市公司高管的责任。

      在安然丑闻曝光后,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提交公司定期报告时,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个人名义作出保证,这一规定令CEO和CFO们心惊胆颤。因为个人保证书断绝了高管们对公司财务欺诈推卸责任的抗辩之路。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高管仍作出书面保证,将被处以最高达100万美元的罚金,和最高达10年的监禁。如果蓄意故犯,则将被处以最高达500万美元的罚金,和最高达20年的监禁。

      在财务造假与个人挂钩以后,美国资本市场再也没有出现过重大财务丑闻,可见,上市公司造假严惩高管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所有的财务造假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断绝了高管的推卸责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屡禁不绝的情况下,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让高管对财务造假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既可以确保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也能促使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