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破产重整”获得新生
2008年04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贺建业
在化解“河北担保圈”危机的过程中,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破产法》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
由此,这些债务的减免,不需要与债权人进行艰巨的谈判,也不需要相关部门反复动员和承诺,而只需要依法申请法院重整即可。据悉,只要重整下的偿债金额大于清算金额,法院一般都会同意破产重整。
而在老《破产法》中,企业破产程序主要由破产申请、和解整顿、破产清算三个子程序构成,没有“重整”这一新规。
这种减债机制的出现,使得不少公司已经通过破产重整完成了债务重组,并成功挽救了壳资源,保障了股东利益。
同时,由上述三家公司的重整情况可知,他们主要是依靠“财务重组”的方式获得新生。比如,S宣工只是实现了控股权的转移,*ST沧化也只是获得了金牛能源注入的部分资金。而在此前,市场上常见的重组方式只有资产置换、吸收合并、定向增发购买资产等几种。
河北当地一位市场权威人士指出,破产重整方式的出现,同时也催生出两个问题,需要提醒监管部门注意和解决。
其一,信息披露问题。目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重组方都有可能出具信息披露报告,但各个规章条例尚未把破产管理人纳入应当作出信息披露的范围,而上市公司等对于破产重整的进展可能并不知情,从而导致了信息披露的滞后。
其二,停牌时间较长问题。*ST沧化自2007年11月21日起停牌,直到次年1月2日才复牌。*ST宝硕自去年12月28日起停牌,直到目前尚未复牌。停牌时间过长,无疑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权无法得到保障。
据悉,目前监管部门也正在积极研究上述新问题,力争使监管同步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