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开庭审理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根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定于2008年4月14日下午开庭审理2007年辽民二初字第3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辽源工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于2007年9月28日由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申请人请求本公司偿还辽源工行贷款本金37,400万元,利息6,475万元(截止2007年9月20日),本息合计43,875万元,请求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并承担本案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截至本次公告发布时,该案仍在审理之中,尚未判决。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1日发布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受理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审理事项可能对本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借款设定的抵押资产是公司的主要经营资产,该案如被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败诉,抵押的资产将全部被执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折价款优先偿还债务,将给公司造成重大的资产处置损失。同时,由于被执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处置的抵押资产数额超过所需偿还的债务数额,可能会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当上述抵押的资产执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处置剥离后,将无主要的经营性资产,从而使公司丧失主要的经营业务,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由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投资时应谨慎,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本公司将根据该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
特此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