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我国证券行政执法有必要引入和解制度
2008年04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璐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
我国证券行政执法有必要引入和解制度
⊙本报记者 王璐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指出,行政和解在解决证券纠纷方面有着诉讼裁判制度所无法取代的价值,在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人手与经费有限、监管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可研究引入和解制度,发挥其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
该课题报告围绕美国证券争议解决制度展开分析,指出美国证券违法而产生的纠纷通常使用行政和解的方式结案,即由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一方当事人,与提议和解的涉案当事人进行谈判,达成和解,作为SEC同意和解的对价,提议和解的当事人将支付高额的赔偿金或者处罚金。这是因为行政和解在解决证券纠纷方面有着诉讼裁判制度所无法取代的价值,充分体现了司法自治的原则和精神。不仅可以避免进行诉讼程序,而且可以简化行政执法程序,降低了行政处罚成本。
报告认为,从立法层面考量,我国证券行政执法中引入和解制度,可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制订《行政程序法》,由该法对行政和解(或行政合同)作出一般规定,再以行政法规或者监管机构部门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二是修改《证券法》,以特别法的形式,确立证券行政和解制度,辅之以监管机构部门规章;三是由国务院制订《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办法》,或者监管机构制订部门规章报国务院批准,但均仅作应急之用,根本解决之道还在于尽快启动《行政程序法》的制订或者《证券法》的修订。
报告指出,和解制度如在我国推出,可适用于的情形包括:涉嫌违法行为事实难以查清或者调查成本巨大的;涉嫌违法行为查处依据不明确的;涉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查处依据充分,但情节较轻的(如初次犯法、过失犯法等);涉嫌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调查或者主动赔偿投资人损失的等情形。
《美国证券争议解决制度研究》全文见封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