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大限即将来临之际,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制项目组根据业界反馈的修改建议,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风险缓解处理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资本计提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计提指引》等六个监管文件进行了修改,并对外公布了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此举标志着银监会推动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步伐正在加快。根据银监会的部署,我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今年3月,在银监会召开的新资本协议高层联席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提出,今年是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的关键年,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应在实质上实施,加快监管规制,加大监督力度。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所有要求;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达到除估计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以外的其它所有要求。在申请实施内部评级法前,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如果内部评级体系不能完全达到本指引确定的标准,商业银行应逐项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并获得银监会的批准;如商业银行能够证明部分标准不达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没有实质性影响,商业银行可以向银监会书面申请豁免。
此外,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计提指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资本。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当计提相应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