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案受理情况。
2007年6月2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信达”)为与鄂州恩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康服饰”)、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于2007年10月1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负责人:王乔生,该办事处主任
第一被告:鄂州恩康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长仙,该公司董事长
第二被告: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兴龙,该公司董事长
2、本案案情。
1999年8月,中国银行鄂州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行鄂州分行”)与恩康服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中行鄂州分行向恩康服饰发放贷款530万元,并由东方金钰为上述贷款本息偿还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2002年双方续签上述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中行鄂州分行向恩康服饰发放贷款530万元。恩康服饰除还款10万元外,欠款本金520万元及其利息。2004年6月25日,中行鄂州分行将对东方金钰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目前,尚欠贷款本金520万元及相应利息。
3、诉讼请求。
①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520万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还款的义务。
②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用等原告因实现本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本案裁定、判决情况
2007年8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鄂州法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称,该院在审理中国信达诉恩康服饰、东方金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认为中国信达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东方金钰价值7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裁定冻结恩康服饰、东方金钰在银行的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2007年11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鄂州法民三初字第14号。该院依法判决恩康服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信达贷款本金520万元及利息;东方金钰对上述52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00元由恩康服饰和东方金钰共同负担。
四、此案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承担700万元的或有损失。
五、公司对此案有关说明。
鄂州恩康服饰有限公司原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2001年10月,公司通过与西安开元科教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将恩康服饰置换出上市公司。此次详情见公司2001年10月15日公告。同时,公司继续承担此案涉及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恩康服饰行使追偿的权力,尽量将公司的损失减到最小。
六、本公司是否有尚未披露的诉讼。
经公司自查,暂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鄂州法民三初字第14号。
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鄂州法民三初字第14号。
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