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判决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判决的基本情况
2008年4月15日,公司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2007)辽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以下简称“辽源工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如下:
1、解除辽源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2000(东风)字第0118号、2001(东风)字第0117号、2003(东风)字第0026号借款合同。
2、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辽源工行借款374,000,000.00元,支付截止2008年3月20日前的银行利息81,137,170.32元,并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止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向辽源工行支付利息。
3、辽源工行对本公司借款时设立的抵押物(辽工商动产抵押字(2000)第18号他项权利证书;辽工商动产抵押字(2000)第9号他项权利证书;辽工商动产抵押字(2001)第5号他项权利证书;辽工商动产抵押字(2001)第7 号他项权利证书;辽工商动产抵押字(2001)第10号他项权利证书;辽源龙山他字第03670号他项权利证书;辽他项(2003)字004号他项权利证书、辽工商财押2004字第13号他项权利证书、辽工商财押2003字第12号他项权利证书确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本公司未按本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35,530.00元,由本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源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其他情况
有关本案的其他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1日、2008年4月14日发布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受理公告”、“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开庭审理公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借款设定的抵押资产是公司的主要经营资产,该案已被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败诉,如上述所抵押的资产被依法执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折价款优先偿还债务,将给公司造成重大的资产处置损失。同时,由于被执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处置的抵押资产数额超过所需偿还的债务数额,可能会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当上述抵押的资产执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处置剥离后,将无主要的经营性资产,从而使公司丧失主要的经营业务,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由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投资时应谨慎,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本公司将根据该案件判决后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
特此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