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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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2007年11月7日披露:华侨城集团公司(简称华侨城集团)与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华侨城集团主营业务整合上市的具体操作方案,开展有关审计评估工作。
目前,该项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华侨城集团公司签署国有产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华侨城集团签署《国有产权转让协议》(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华侨城集团将其持有的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侨城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和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等13家下属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实现华侨城集团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具体内容包括: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华侨城集团 持股比例 |
1 | 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000 | 60% |
2 | 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0,000 | 25% |
3 | 泰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6,500 | 20% |
4 | 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40,000 | 2% |
5 | 深圳市华侨城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 80,000 | 82% |
6 | 深圳市华侨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15,000 | 20% |
7 | 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 | 45,500 | 100% |
8 | 深圳市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 | 51% |
9 | 深圳华侨城国际传媒演艺有限公司 | 5,000 | 20% |
10 |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600 | 45% |
11 | 深圳市华中发电有限公司 | 4,257 | 71.83% |
12 | 深圳特区华侨城水电公司 | 1,000 | 100% |
13 | 深圳华夏艺术中心 | 4,500 | 100% |
二、转让方式
协议转让(须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定价原则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华侨城集团本次拟转让的13家标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报告待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本次交易的价格最终将以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的评估值为基准。
四、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将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产权转让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依法签署;
2、华侨城集团公司的总裁办公会通过决议批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事项;
3、转让标的公司权力机构批准本次转让事宜;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与本次股权转让及发行证券有关的事项;
5、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完成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
6、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证券;
7、获得其他主管机关的同意或批准(如适用)。
待国务院国资委完成对本次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并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转让的最终交易价格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公司将严格按照国资委、证监会的有关法规和操作程序,规范有序地推进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