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离岗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008年04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叶勇
⊙本报记者 叶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就《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实行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两种形式,即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
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在审计对象上,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形式与组织管理方式上意见稿规定,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提请上一级审计机关实施;国务院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中央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