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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价制造远去 新型竞争可期
    2008年04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宇峰 沈飞昊
      ◎陈宇峰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劳动合同法并非像理论界态度严厉的那一方所估计的那么悲观,也没有产生如当初制定者所设想的乐观结果。对于那些规范经营的大型民营企业和效益好的高科技中型民营企业来说,负面影响很小,而以前较多侵犯员工权益的不规范企业,技术水平低、利润薄的企业,因为在劳动关系上欠债太多将面临淘汰。所以,劳动合同法将促使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重新洗牌。 由此所引发的制度变迁与可能的经济影响,还需更深入地去考察。

      现在几乎没有经济学家会否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会改变一个国家的长期发展命运。正是这些潜移默化的细小观念悄然改变世界,2008年年初正式执行的《劳动合同法》引发了一场激烈的大争论。作为立法者的一方,常凯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将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相对弱势的劳方正当权益迈出一大步。但吊诡的是,这一政策并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响应。先是理论界,张五常等人从合同的微观基础上对劳动合同法的第14条条款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法“维护懒人、导致铁饭碗”,这必将搞垮中国前二十年的经济改革成果。后有沃尔玛公司大规模裁员,华为公司七千员工“自愿离职”,泸州老窖员工集体以 “个人原因”辞职;日商奥林巴斯决定资金转投……

      笔者刚好有机会去温州调研,就在此说点所见所闻,看看这个中国新一代私营企业的发源地的新法执行情况吧:

      在发展比较好的大型企业,员工一般在3000至6000名之间,其中当地人占三分之一,外地占三分之二,多数来自江西、湖南、湖北和四川,少量来自贵州。工会入会率为100%,每年定期召开三四次职工代表座谈会,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设有员工投诉电话和论坛。工资水平由员工与企业协商决定,一般是按照每年10%的速度增加;生产部门实行计件工资,不再有加班费。节假日工资翻倍。工资按月发放,逢节假日提前。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基本建立,但养老保险的程度较低。有些企业还为员工提供免费住房、水电费发放补贴等。企业建立了专门调节劳资关系的制度和机构,从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员工提意见到建立员工文化室运动馆,硬件、软件十分健全。最好的企业年劳动纠纷约10次,都能在企业内部解决,零上诉。2007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一般达100%。目前遇到的难题是技术工难招,员工流动性较大,特别是车间员工,流动性在10%左右。这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企业本来就希望员工长期与企业签约,减少员工流动率,这样可以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在中型企业,员工一般在300至500名左右,其中本地员工占40%,外地员工占60%,外地员工来源与大型企业相仿。企业每年召开3次员工动员大会,员工可以随时到聊天室找老总或工会主席,加入工会的员工占80%。有企业投资50多万元盖了200多平方米的员工活动中心,在本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工程师送150平方米住房一套,员工两人一套住房。集体谈判制度已经建立,程序是经员工提议工资,然后上报董事会,由董事会与工会商议决定,也是每年保持10%的工资增长率。有的企业还设有员工调解中心,劳资纠纷百分之一百在企业内部解决,3年来在劳资纠纷上访总量激增时做到了零上访。2007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5%,未签订的15%主要是实习生或员工自己没有考虑好,拿不定主意。对于引起争议的与10年工龄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企业方不认为有什么影响,他们本来就希望员工长期留在企业,根本没有想过让员工集体辞职。

      小型企业情况则有所不同。笔者参与调查的小型企业员工人数一般在100人以下,虽然还是由工人和企业协商决定工资水平,但只有工伤保险,没有医疗保险,更没有养老保险。在企业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占一半以上,管理人员占15%。企业的福利和文化设施与大中型企业有较大差距。劳资关系比较紧张,企业反映最近几年与员工关系难处理,工人难招,缺乏技术人员。农村中那些更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在员工的社会保障、劳动合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和生产条件方面都比较差。应该说,这些条件差的小企业受新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最大,如果认真实行新劳动合同法,人工成本会大幅度上升,它们可能就没了盈利空间。有一些企业准备迁往劳动力更便宜的内地或者那些发展水平更低的发展中国家。

      就笔者在温州的调研所得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并非像理论界态度严厉的那一方所估计的那么悲观,也没有产生如当初制定者所设想的乐观结果。确实,劳动合同法维护了弱势劳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用工成本,但对于那些规范经营的大型民营企业和效益好的高科技中型民营企业来说,负面影响是很小的,而以前较多侵犯员工权益的不规范的企业,技术水平低、利润薄的企业,因为在劳动关系上欠债太多将面临淘汰。所以,劳动合同法凸显了规范经营的大中型企业的优势,将促使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重新洗牌。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是简单地使员工方受益使企业方受损,而是使员工和规范的企业受益,使侵犯员工权益的企业受损。如果劳动法能够严格实施,那么很显然,那个廉价的中国制造神话将渐行渐远,至于另一个富有竞争力的中国时代是否因此会向我们走来,则还有待更进一步的观察。在此,我们不能不更深入地去考察此次劳动法改革所引发的制度变迁与可能的经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