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方式应完善
2008年04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陆向东
⊙陆向东
众所周知,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础之一,只有投资者真正成熟了,市场才可能获得稳定发展。由此决定,投资者教育决不能仅限于由官方新闻媒体发发社论,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将工作做深做细。具体建议是:
规定券商和基金公司必须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切实承担起责任,管理层将组织相应的考核验收。凡不达标者将取缔其从业资质。
规定券商和基金公司必须将包括宣讲管理层有关法规条文,分析国内外市场的趋势,传授控制投资风险的相关方法,识别上市公司编造、虚构信息以及发现违法行为后如何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卫等内容纳入投资者服务范围。
在服务形式上,基金公司必须通过基金销售宣传材料、网站、短信等沟通渠道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服务;券商既可应在营业大厅设置宣传专栏,还应不定期地举办专题讲座,组织投资者代表展开互动对话交流。以期让中小投资者由浅入深逐步提升相关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