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薛洪增律师
简介: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委员会副主任,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对外联络与宣传委员会副主任,2005年度投资者维权“十佳律师”,2006年度石家庄市“十佳律师标兵”,2006、2007年度“中国证券市场维权之星”。
⊙薛洪增
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008〕1号文”),明确了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这种行为的性质,对擅自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了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挽回损失的两种途径,即投资者以被害人的身份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回损失和投资者以当事人的身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损失。
目前,这两种途径也是受害的投资者选择的主要维权方式。投资者选择哪一种维权方式才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两种维权方式的主要不同,帮助投资者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一、两者维权主动性不同。刑事追赃程序只有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启动。虽然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但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毕竟是少数,仍然有很多非法证券活动由于多种原因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没有被立案侦查的非法证券活动,投资者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委托律师主动提起民事诉讼,而不需要等待刑事立案侦查;如果非法证券活动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2008〕1号文”第二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往往会因刑事侦查和审判的需要而被中止审理;而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投资者只能以被害人的身份要求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而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两者维权成本不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司法机关是作为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追缴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这里投资者的身份是被害人,不需要为刑事案件支付任何费用。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则需要预先支付案件诉讼费以及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当然,民事诉讼案件如果能够顺利执行,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最终应当由败诉一方来承担。
三、两者维权风险不同。刑事诉讼中,非法证券行为案件经过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层层把关,证据比较充分,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大。由于被害人在刑事追赃程序中不用支付任何维权成本和前期费用,即使公安机关没有追回任何赃款赃物,被害人投资的部分可能无法退回,但也不会再增加其他损失。而民事诉讼维权,原告需要预先支付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需要举出充分证据以支持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需要承担因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和理由不成立等原因而导致的败诉风险。不过在证券维权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这些风险可以控制到最小程度。
四、维权后两者可能获得赔偿的数额和比例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追回的赃款赃物按照被害人的人数和损失数额按比例退还给被害人,并且追缴的只能是赃款赃物,而不包括非法行为人自有的合法财产。由于犯罪分子对赃款赃物进行挥霍、隐匿等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中,按照刑事追赃程序真正退还给被害人的财产往往很少,不足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采取诉讼保全的方式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名下的财产,既包括投资者投资的款项或者转化的财产,也可以是被告自有的合法财产;同时投资者作为原告可以起诉有利害关系的多名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返回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另外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投资者往往只是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全部投资者,这样,先提起民事诉讼的投资者可能会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或者更高的赔偿比例,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自己的投资损失,后提起诉讼或者不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能因偿债财产不足而无法获得赔偿或者获得很少赔偿。
五、两者维权效率不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刑事侦查、拘留、逮捕、审判的期限,但相对于被害人来说,公安机关何时进入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并不确定。而民事诉讼立案相对容易得多,民事案件的审理相对较快。从目前正在进行的几起原始股维权案件来看,民事诉讼维权的效率相对要高一些。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种维权方式各有利弊。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判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维权方式。笔者建议,因非法证券活动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在不知道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应及时与证券维权专业律师取得联系,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委托律师代表广大投资者共同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查并追回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