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控股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与朱蕾蕾女士签署了《限售流通股转让协议书》。
一、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公司与朱蕾蕾女士签署的相关《限售流通股转让协议书》,国新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3,134,080股限售流通股(面值1元)以每股4.6元的价格转让给朱蕾蕾女士,占公司总股本的7.55%。朱蕾蕾女士承诺将严格按照国新公司在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协议。根据有关承诺,上述股权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09年11月27日后。
二、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截止本公告日止,国新公司仍持有本公司股份70,754,72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贤成矿业总股本的23.09%,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4月24日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ST贤成 |
股票代码: | 600381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朱蕾蕾 |
住所: | 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2号3栋301房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2号3栋301房 |
签署日期: | 2008年4月24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贤成实业、上市公司 | 指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朱蕾蕾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持有贤成矿业限售流通股股份2313.408万股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朱蕾蕾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2号3栋301房
身份证号码:44010419530604074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披露了其2007年度报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贤成矿业的有关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述年报及审计报告信息,贤成矿业在2007年度实现盈利,担保风险基本解除,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同时贤成矿业主营业务转型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本人经过对贤成矿业及贤成矿业拟进入行业的调研,认为贤成矿业公司基本面已得到极大改善,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故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持有其股份。
本次受让后,本人不排除在合适市场时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继续增持的可能,若发生增持行为,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15号准则,上述股权协议转让前,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无持有贤成矿业股份。
二、本次持有情况
2008年4月24日,国新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向本人转让其持有的贤成矿业限售流通股股份2313.408万股。
根据国新公司与本人签署的相关《限售流通股转让协议书》,国新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313.408万股限售流通股(面值1元)以每股4.6元的价格转让给本人,占公司总股本的7.55%。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国新公司在贤成矿业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协议。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朱蕾蕾
签署日期:2008年4月24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2、贤成矿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 系 人:马海杰 陈定
联系地址:广州龙口西路221号四楼
联系电话:(020)61210978
联系传真:(020)61211018
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青海省西宁市 | |
股票简称 | *ST贤成 | 股票代码 | 60038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 朱蕾蕾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址 | 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2号3栋301房 |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其 他 □ 赠 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无 持股比例: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23,134,080股 变动比例: 7.55%(总股本为306,384,000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ST贤成 |
股票代码: | 600381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住所: | 西宁市小桥大街36号 |
通讯地址: | 西宁市小桥大街36号 |
签署日期: | 2008年4月24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贤成矿业、上市公司 | 指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国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的贤成矿业限售流通股股份2213.408万股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西宁市小桥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黄绍优
注册资本:19485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30100100005247
企业类型:非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042752-7
经营范围:纺织品生产、销售;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电、高新技术开发、推广及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应用;资本运营、企业购并、房屋租赁。
税务登记证号码:63010571042752-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1 | 黄绍优 | 董事长 | 中国 | 广州市龙口西路219号1703房 | 无 |
2 | 褚晓东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西宁市城中区较场街2号 | 无 |
3 | 李奕明 | 董事 | 中国 | 广州市龙口西路219号2107房 | 无 |
4 | 张霄雁 | 监事 | 中国 | 西宁市颐贤新城21栋112房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继续减持计划
本次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本次转让后持有的股份,不排除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或出于引入战略投资者等目的继续转让减持的可能。若发生减持行为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15号准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新公司共计持有贤成矿业股份93,888,800股,占贤成矿业总股本的30.64%;
二、本次减持情况
2008年4月24日,国新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减持其持有的贤成矿业限售流通股股份2313.408万股。
截至2008年4月24日,国新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1 | 93,888,800 | 30.64% | 限售流通股 |
合计 | 93,888,800 | 30.64% |
根据国新公司与朱蕾蕾女士签署的相关《限售流通股转让协议书》,国新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313.408万股限售流通股(面值1元)以每股4.6元的价格转让给朱蕾蕾女士,占公司总股本的7.55%。杨启夫先生承诺将严格按照国新公司在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截止本公告日止,国新公司仍持有贤成矿业股份7075472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贤成矿业总股本的23.09%,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15,319,2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无其他重大事项。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黄绍优
签署日期:2008年4月2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贤成矿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 系 人:马海杰 陈定
联系地址:广州龙口西路221号四楼
联系电话:(020)61210978
联系传真:(020)61211018
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青海省西宁市 | |
股票简称 | *ST贤成 | 股票代码 | 60038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西宁市小桥大街36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其 他 □ 赠 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93,888,800股 持股比例:30.64%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23,134,080股 变动比例: 7.55%(总股本为306,384,000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减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