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董事索朗班久先生、刘海群先生、魏文兵先生因事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分别委托独立董事马宗桂女士、董事丁宇峰先生、董事陈汛桥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公司董事长陈汛桥先生、总裁丁宇峰先生、财务负责人吴晓龙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521,488,933.91 | 536,338,745.98 | -2.77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121,539,886.65 | -126,158,406.97 | 3.6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0.77 | -0.80 | 3.75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1,664,738.07 | 165.09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7 | 163.64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4,618,520.32 | 4,618,520.32 | 117.3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3 | 0.03 | 117.3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3 | 0.03 | 117.65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3 | 0.03 | 117.37 |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 | -- |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 | -- | -- |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元)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2,261.66 | ||||
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 -193,766.41 | ||||
合 计 | -191,504.75 |
注:因报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无意义。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1,128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 7,916,667 | 人民币普通股 | |
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 | 7,916,667 | 人民币普通股 | |
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7,809,667 | 人民币普通股 | |
西藏自治区交通工业总公司 | 3,9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李凌云 | 1,417,651 | 人民币普通股 | |
赵敏 | 1,057,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管东平 | 1,006,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徐秀芳 | 933,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刘继军 | 82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郑慧霞 | 606,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注: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916,667股中有7,847,826股被质押。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报告期末与期初会计报表项目增减变动30%以上的原因分析:
会计科目 | 2008年3月31日 | 2007年12月31日 | 增减变化 | 变化主要原因 |
货币资金 | 32,018,227.91 | 23,853,606.82 | 34.23% | 收到销售货款 |
应收票据 | - | 500,000.00 | -100.00% | 已背书转让 |
应收帐款 | 2,646,378.63 | 24,068,493.82 | -89.00% | 收回货款 |
预付帐款 | 18,293,921.31 | 417,187.09 | 4285.06% | 预付材料采购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4,254,797.75 | -100.00% | 远期期货合约平仓 |
应付票据 | - | 90,000,000.00 | -100.00% | 已到期归还 |
应付帐款 | 107,678,739.04 | 58,536,002.30 | 83.95% | 锌精矿采购欠款增加 |
预收帐款 | 32,111,374.28 | 13,778,663.78 | 133.05% | 预收销售货款 |
3.1.2本报告期末总资产与期初减少的主要原因系支付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3.1.3本报告期利润表主要项目大幅变动的原因分析:
项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变化 | 变化原因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664,738.07 | -17,921,446.84 | -165.09% | 收回销售货款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02,174.48 | -1,137,916.40 | -38.29% | 减少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
3.1.4本报告期现金流量大幅变动的原因分析:
项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变化 | 变化原因 |
营业收入 | 116,238,872.72 | 196,853,764.29 | -40.95% | 锌锭销售减少 |
资产减值损失 | -1,108,315.25 | 20,064.46 | -5623.77% | 应收款项收回,坏帐准备转回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7,905,297.75 | - | 未平仓远期期货合约浮动盈利 | |
投资收益 | -3,986,749.80 | -1,150,707.73 | -246.46% | 已平仓期货合约亏损 |
利润总额 | 10,886,983.64 | -26,589,936.06 | 140.94% | 1、销售毛利率上升;2、取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原计提坏帐准备的转回。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合计3,528.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受理该案,并向我公司送达了《民事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根据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查封了我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产、位于双流县文星镇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以及乐山华晖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嘉州大道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经核实,上述款项为我公司2002年9月在中国银行西藏分行贷款,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6月受让取得该笔债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了(2006)川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973.09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204,61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
在上诉期内,我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和《民事上诉状》。因最高院未同意免交诉讼费,原判决已生效。
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合计5882.9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受理该案,并向我公司送达了《民事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根据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查封了我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产、位于双流县文星镇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经核实,上述款项为我公司2002年9月在中国银行西藏分行贷款,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6月受让取得该笔债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了(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957.4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167,627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在上诉期内,我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和《民事上诉状》,但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公司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缴纳上诉诉讼费。
目前,四川高院已将本案指定广安市中院进行执行。公司已收到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有关情况请查看2007年12 月12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公告)。
3、本公司诉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欠款纠纷案
本公司以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欠款为由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支付欠款本金71,392,181.21元以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已受理该案,并向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公告送达《民事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工业公司支付欠款本金71,392,181.21元,并自2004年9月30日起按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工业公司承担。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书以公告形式向工业公司送达。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西藏自治区高院递交了执行申请。
4、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诉本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以下简称“武侯农行”)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合计41,915,921.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该案,并向本公司送达了(2007)川民初字第1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经核实,上述款项为本公司2003年6月先后与武侯农行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武侯)农银借字(2003)第040082号、第040085号、第040089号、第040090号〕,合计借款本金为3,600万元。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按相关借款合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给付完毕为止;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3506万元。
在上诉期内,本公司不服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和《民事上诉状》。
因最高人民法院未同意免交诉讼费,原判决生效。目前,公司已收到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有关情况请查看2008年4月 1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公告。
3.2.2 报告期内,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因原材料供应不足、寒冷气候导致管道冻裂等原因停产。截止本报告日,该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相关情况详见2008年2月1日、3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全体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承诺:持有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述规定期满后,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
报告期内,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陈汛桥
2008年4月26日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