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实施惩罚性股票回购
2008年04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陆向东
⊙陆向东
上市公司缺乏诚信,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这是困扰证券市场的根本性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修订《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将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目的定位于强化上市公司责任心,提升投资者信心。具体建议是: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方面问题时,公司和公司高管均必须动用自有资金按一定比例回购股票实施护盘,该部分股票应交证券交易所统一锁定,在相关情况未得到根本性改变前禁止兑现:(1)项目由于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所承诺的实施进度、投资回报无法按期兑现而股价出现下跌时;(2)司或高管人员违法违规受到查处时;(3)当财务年度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时;(4)市公司出现违背股改承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