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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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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2008年04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英新
      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上证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刘英新律师

      简介:

      高级律师,参与了近百家公司(企业)涉及改制、变更设立、股票上市、配股、重组、债转股、托管、兼并、破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境外借壳上市等法律实务,曾代理了全国首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和全国首起以收购委托投票权为特征的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

      ⊙刘英新

      

      在上周值班过程中,有投资者提到一个问题:其投资的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未经任何规定程序将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挪给其所代表的大股东使用,致使上市公司被当地证监局立案调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这一情况直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公司才作出了披露,对此,投资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大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问题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笔者简要叙述一下上市公司中小股东遭遇类似情况时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和方法。

      

      一、通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进行维权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如果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投资者有权依法要求披露义务人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起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应当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作为前置条件。

      2、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起算时间为相关行政机关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之日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

      3、起诉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证据材料。

      4、原告必须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且投资于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在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二、通过《公司法》中股东权益受损的救济手段进行维权

      1、可以提请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投资者,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投资者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投资者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或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赋予了投资者以自己名义自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通过向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偿进行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