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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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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陵科元克隆案二审明日在咸阳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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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陵科元克隆案二审明日在咸阳开庭
    2008年04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牟敦国
      诉讼走向纵深 原始股维权第一案首进中院审理

      ⊙本报记者 牟敦国

      

      记者从原始股维权律师团获悉,原始股维权诉讼已有案件马上进入二审阶段。律师团日前已接到咸阳中院的开庭通知,原始股投资者诉科元克隆股份公司、孙健红、西安产权托管中心非法销售原始股赔偿案,将于4月29日在咸阳中院二审开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判决是案件的终审判决。这意味着长时间以来进行的原始股维权行动的阶段性胜败成果,将通过本次开庭后的判决一见分晓。

      早在2007年12月24日,杨陵法院对该案作出了首例判决,法院判定原始股转让合法,判决原告败诉。这一判决在原始股投资者中间引起了强烈反响。事后有专业人士表示,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四部门通知”),由于该案件判决在四部门通知出台之前,因此,与四部门通知的内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判决与四部门通知完全不符,应该得到纠正。据此,律师团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向杨陵法院的上级法院——咸阳中院提起了上诉。

      

      示范作用明显 各方强烈关注

      由于此次开庭后将作出终审判决,而且该案的判决将对全国其他地方的原始股案件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因此,此次开庭的消息受到了广大原始股受害人以及其他单位的强烈关注。很多人在网上留言,关注案件的判决结果,律师团接到的咨询电话也相当多。有不少原始股投资人还表示,要到咸阳中院参加案件开庭的旁听。

      由于此次开庭事关重大,因此,律师团在近期的任务就是深入进行案件研究,为二审作最充分的准备。在开庭前一周,律师团还进行了二审的开庭模拟,检验案件准备情况并作最后的完善。

      

      维权环境转好 困难要多考虑

      在四部门《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原始股转让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售股票的行为,属于证券法所命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在四部门通知中,对原始股销售的中介公司、股份公司和原始股股东,都明确了其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这就克服此前社会上存在对法律理解不尽一致的问题,为法院正确判决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此次咸阳中院的二审开庭,是在四部门联合通知下发近四个月后进行的,可以预想,此次审判的法律运用会与杨陵法院去年年底作出判决的背景完全不同。总体上说,这次原始股终审的开庭,有一个非常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次二审原告就必胜无疑,二审胜诉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由于原始股股份公司过于集中,在杨陵一个地区就有十几家之多。而一旦判决原始股转让违法,股份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肯定会产生现实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判决,不一定如一些原始投资者想象得那么简单。

      因此,原始股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表示,一方面要尊重四部门联合《通知》的法律的理解,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现实的压力,法院有可能在原告诉讼的细节中寻找出路。比如在肯定原始股转让违法的前提下,排除股份公司和托管中心的责任。

      因此,律师团要对案件作更多充分的准备,多考虑可能的困难,力争实现终审判决的最后胜利。

      原始股维权律师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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