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预报业绩是国际惯例
2008年04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 晓
周晓同志:
我是一名小股民,我想请教一下目前上市公司有定期披露信息的制度,比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有关的信息就应该在规定的时间披露,上市公司为什么可以提前预报,这样对于股民是不是不负责任?我认为提前预报业绩是不规范的,不知道你的意见。上海 陈先生
陈先生: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预告,但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预测性披露对于投资者是有积极意义的,有利于投资者更加全面及时地掌握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当然,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其预测性披露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如果在预测性披露中故意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