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受低税率
2008年04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作出了明确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获得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这部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如果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部等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使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条款具有了可操作性。
这一办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新办法与原来的办法相比,突出了自主创新,规范了认定标准,实现了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在借鉴国际经验、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办法》强调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今后,只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特征并同时达到各项认定指标要求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办法》还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取消了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