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董事杨惠富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委托董事胡嘉捷出席会议并表决。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周立武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嘉捷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鑫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589,704,311.93 | 259,038,525.52 | 127.65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65,851,136.38 | 59,014,104.93 | 11.5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1.2305 | 1.1027 | 11.59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3,883,659.99 | -1,286.02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2594 | -1,286.02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28,839.87 | 228,839.87 | -72.9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043 | 0.0043 | -72.9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035 | 0.0035 | -75.10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043 | 0.0043 | -72.99 |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0.35 | 0.35 | 减少0.91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0.29 | 0.29 | 减少0.84个百分点 |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元)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39,392.46 | ||||
合计 | 39,392.46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5,188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 12,02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上海慧恒投资有限公司 | 1,619,225 | 人民币普通股 |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4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石雯 | 788,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乔晓尉 | 7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王岩 | 4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 4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上海嘉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48,3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33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王欣 | 300,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由于公司本期将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且按有关会计准则之规定,不调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故而导致有关报表项目及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较大。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未决诉讼事项
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公司)诉本公司关于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本公司对该案提起反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04年4月8日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于2005年6月9日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98-003、2000-030、2003-002、2004-012、2005-019公告]。
因本公司逾期并未履行判决,汉盛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该院执行过程中,海南省公安厅向该院去函,该函载明,丁迅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现已立案侦查,要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执行。200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6-001公告]。
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年5月11日,本公司接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四监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①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
②再审期间,中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详情请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7-009号公告。
(2)预计负债
为稳妥体现公司可能出现的诉讼失败,依据谨慎性原则,一审败诉后,本公司已对上述诉讼事项计提了3000万预计负债;另按照诉讼附加条件,对可能承担的利息、诉讼费用等预计了500.56万元负债,于以前年度计入损失。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除法定承诺之外,还作出如下股改承诺:(1)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该项承诺期期满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该部分股份,但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2)在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可以挂牌出售的前24个月内,只有当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低于10.26元时,才挂牌交易出售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平均价格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本期严格按照股改实施方案履行相关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证券投资情况
单位:元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期末持有数量 (股) | 初始投资金额 | 期末账面值 | 期初账面值 | 会计核算科目 |
1 | 600629 | 棱光实业 | 409,860 | 330,000.00 | 6,242,167.80 | 6,242,167.8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2 | 600615 | 丰华股份 | 237,600 | 825,000.00 | 4,616,568.00 | 4,616,568.0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3 | 601857 | 中国石油 | 9,000 | 150,300.00 | 278,640.00 | 278,640.0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4 | 601390 | 中国中铁 | 8,000 | 38,400.00 | 91,920.00 | 91,920.0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5 | 601601 | 中国太保 | 1,000 | 30,000.00 | 49,450.00 | 49,450.0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6 | 601866 | 中海集运 | 4,000 | 26,480.00 | 48,600.00 | 48,600.0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7 | 002194 | 武汉凡谷 | 500 | 10,550.00 | 25,955.00 | 25,955.0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8 | 002196 | 方正电机 | 500 | 3,740.00 | 12,190.00 | 12,190.0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9 | 002207 | 准油股份 | 500 | 3,925.00 | 3,925.0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合计 | - | 1,418,395.00 | 11,369,415.8 | 11,365,490.80 | - |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_______________
(周立武)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