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诉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因2008年3月31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出版的《理财周报》A9版刊发的记者陈光的文章《江苏阳光多晶硅独家调查,22个月缓慢“空头支票”被六大江阴籍股东70亿利益玩弄的“股价烟雾弹”》,于2008年4月1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陈光、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该案件基本情况详见2008年4月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诉讼公告》)。
2008年4月2日,公司派副总会同江阴市人民法院领导、律师赴广州与《理财周报》总编进行洽谈,双方高层就该报道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达成共识,《理财周报》愿意刊登新的关于公司多晶硅项目的调查报告。2008年4月12日,《理财周报》赴宁夏石嘴山市实地调查,2008年4月20日,《理财周报》副总编来公司进行沟通,双方高层达成了谅解,2008年4月28日的《理财周报》刊登了新的关于公司多晶硅项目的调查报告。
因此,公司、集团公司于近日向江阴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08年4月28日,公司收到(2008)澄民一初字第1871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原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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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