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何才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荣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孔伟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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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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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报告期资产负债项目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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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票据减少主要是公司子公司销售业务票据结算减少;
2.其他应收款增加主要是子公司购房款等应收款增加;
3.应付股利减少主要是本期支付了部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
二、报告期利润项目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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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费用增加主要是汇率变动影响汇兑损益;
2.资产减值损失减少主要是以前年度对应收帐款全额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期由于汇率变动调减应收账款,同时相应调减坏账准备;
3.营业外收入减少主要去年同期下属子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收益,本期无此项目。
三、报告期现金流量项目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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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是本期公司支付购房款等现金流出;
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流入主要是联营公司借款流入。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上海中创静安商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创静安”)于2004年1月12日取得南京西路819号中创大厦1-17层的产权证,根据协议,中创静安同意办理本公司参建中创大厦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的产权证,但由于中创静安股东存在合同纠纷,该房产被法院查封,至今仍未能为公司办理产权证。
公司已于2007年10月16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创静安完整地将上述房产权利交付给公司。
2、公司于2003年10至11月出资USD842.7628万元从百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公司”)受让大唐箱包服饰(常熟)有限公司75%股权并同比例增资,折股本USD784.5921万元。另一方股东——百联公司原认缴资本金及增资部分资本金中有USD158.37751万元至今尚未到位。由于百联公司始终未履行增资缴款义务,2007年8月公司向二中院提起诉讼,2008年2月18日二中院(2007)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86号作出民事判决:公司与百联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终止履行。此后,经依法公告送达。
3、公司于2007年4月20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2005)大民合初字第171 号、171-1 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华录电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录电子”)诉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现华录电子向大连中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大连中院裁定:冻结公司、开开集团银行存款共计3,000 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2008年3月24日收到大连中院(2005)大民合初字第17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开开集团持有的公司3,000万股股权,查封期限为2008年4月19日至2010年4月18日。
4、2007年12月31日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退出上海亚创控股有限公司13.40%的股权,根据2008年1月28日签订的《关于上海亚创控股有限公司之减资协议》,公司可收回投资款67,113,900.00元,截止2008年4月公司已收到投资款5,000,000.00 元。
5、2008年2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拟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允上药业”)受让开开集团所持上海静安制药有限公司40%股权,受让后雷允上药业对上海静安制药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由40%变更为80%。公司董事会授权雷允上药业办理有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受让对象进行整体的审计和资产评估以及办理受让股权的相关事宜,受让价格的确定需另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该事宜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开展对上海静安制药有限公司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其结果须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6、2008年4月17日公司41,890,217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详见2008年4月12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公司公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开开集团经营管理),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将履行相关法定承诺: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②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开开实业股份数量,每达到开开实业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其他社会法人股将根据相关规定上市流通。
(详见2007年4月12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
截止报告期末,未发现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承诺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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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才彪
2008年4月28日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