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16号文核准募集,核准日期为2008年2月29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灵活配置股票、债券资产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基金资产配置中股票投资比例可能与股票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在牛市中股票投资比例较低或者在熊市中股票投资比例较高,从而可能使本基金收益率落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表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 | 指《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发售公告 | 指《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的修订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 |
《实施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银行业监管机构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法并依据本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代销机构 | 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 |
场外代销机构 |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场内代销机构 |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
销售机构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T日 |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日/天 | 指公历日 |
月 | 指公历月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发售 |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
场外 |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
场内 |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
元 | 指人民币元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转换 | 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站及其他媒体 |
指定报刊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网站 |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 |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层
(三)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层
(四)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五)总经理:李振伟
(六)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七)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八)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十一)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十二)联系人:吴涛
(十三)电话:021-38619808 传真:021-38619888
(十四)股权结构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60% |
上海久事公司 | 20% |
深圳市中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 |
2006年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是“好人举手”制度下,首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目前管理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原为天同180证券投资指数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为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为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拟任董事长孙国茂先生,1960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教授级研究员,曾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等职。2003年11月至今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7年12月,经本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并同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董事长。
董事毕玉国先生,1968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莱钢集团莱钢股份公司炼铁厂财务科科长,莱钢集团莱钢股份公司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莱钢集团财务部副部长,莱钢驻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4年4月起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董事李振伟先生,1968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8年6月起从事证券监管工作,先后任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办公室、上市处主任科员,证监会济南证管办上市处、机构处副处长,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机构处副处长、处长等职。2007年9月起任万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董事孙冬琳先生,1970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经济师、工程师。曾任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经营部经理助理、资产经营总部实业部经理、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现任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经营部经理。
董事魏颖晖先生,1971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经济师,1989年10月至1995年8月在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5年8月至2003年10月在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10月至2005年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计划部副经理,2005年至今任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经理。
独立董事任辉先生,1945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山东菏泽商业局会计科长、山东经济学院院长等职。
独立董事吴育华先生,1944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任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和信息管理与管理科学系主任,现为中国运筹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市运筹学会理事长、并任多家大学兼职教授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易宪容先生,1958年生,博士,教授级研究员,曾任湖南师范大学教师、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合作研究研究员、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合作研究研究员,2000年1月至2003年6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2005年至今任中国社会科学金融所教授、研究员。
独立董事陈增敬先生,1961年生,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博士,教授,曾任山东大学数学院讲师、教授、法国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所博士后、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保险系访问学者、兼职教授、2002年9月至今任山东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数学院副院长。
(二)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柳亚男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管处副处长、山东证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等职。2002年至2007年12月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孙江先生,1965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企业法律顾问。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于上海久事公司。
监事余萌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西农行德兴市支行科长、江西省农行国际业务部科长、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长等职,2003年11月至今任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监事刘晓康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东吴证券(原苏州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2006年11月至今任万家基金管理公司首席分析师兼研究总监。
监事张岱云先生,1970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信贷科副科长、信用卡部市场科副科长、个人理财中心主任等职,2005年5月至今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渠道部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
拟任董事长:孙国茂先生(简介请参见前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李振伟先生(简介请参见前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杨峰先生,1963年生,理学博士,中共党员。历任山东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等职,2000年7月至2002年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2002年3月至2004年3月在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组织与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公司职工监事等职,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总监级)主持工作,2005年9月起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8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甘世雄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硕士。曾任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从事股份制改造及股票发行、购并重组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2004年至今担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欧庆铃,男,理学博士,曾任华南理工大学应用数学系副教授、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副总监等职。2007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万家180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0月起任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李振伟
委员:杨峰、路志刚、张旭伟、刘晓康、欧庆铃
李振伟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峰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路志刚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公司投资总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晓康先生,万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总监
张旭伟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公司投资副总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庆铃先生,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下转D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