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规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规买卖股票基本情况
2007年12月27日,本公司12750万股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水利水电集团”)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426.65万股获得流通权。
截止2008年3月6日,水利水电集团陆续卖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共计1151.1786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3%),交易金额共计21124.1273万元,平均交易价格为18.35元/股。本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和2008年3月12日在指定媒体分别刊登了相关减持股份公告。
2008年4月3日,水利水电集团以平均交易价格9.80元/股买入股份60.78万股,成交金额共计595.8246万元。
水利水电集团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
二、律师关于水利水电集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意见
1、《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水利水电集团系持有钱江水利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该公司截止2008年3月6日卖出钱江水利股票,间隔不到1个月,又买入钱江水利股票。
律师认为:水利水电集团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并且这种行为所得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
2、关于水利水电集团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的具体处理意见
(1)关于违规行为所得收益应涉股票数问题
水利水电集团在六个月期限内,共计卖出钱江水利股票1151.1786万股,又买入60.78万股股票。
根据《证券法》四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分析,违法行为特征系“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该违法行为的构成需完成卖出后又买入的特征。水利水电集团此次完成“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股票数为60.78万股,因此律师认为,此次违法交易行为应当将前述完成违法行为的60.78万股股票作为计算收益基数。
(2)关于股票收益价格问题
水利水电集团卖出股票平均成交价为每股18.35元,买入股票的平均成交价为每股9.80元,因此上述卖出和买入的每股价差为8.55元,乘以60.78万股,则水利水电集团此次违法所得收益为519.669万元。
综上,律师认为:水利水电集团应将上述违法所得收益519.669万元交给钱江水利,该部分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处理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决定将上述收益519.669万元收缴至本公司。2008年4月29日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收益519,669万元缴纳至本公司。该笔收益将纳入公司营业外收益,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水利水电集团就此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歉,本公司今后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