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9日印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8]2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联商社”)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及关联公司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并为三联集团大额贷款提供担保,未按照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修订后的《证券法》(2005年)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对三联商社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继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崔葆瑾、刘学勤、张欣和于其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家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公司将以此为深刻教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诚信原则,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三联商社 证券代码:600898 编号:临2008-30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拍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具体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4月22日,济南市商业银行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拍卖公司第二大股东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所持公司22,765,602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股权。2008年4月2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了(2008)济中法执字第324-1、325-1、326-1、327-1号民事裁定书:重新拍卖三联集团所持公司22,765,602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以清偿债务。(见2008年4月24日相关公告)
2008年4月2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华银拍卖有限公司在2008年5月16日上午10时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新闻发布中心(济南市经二路1号)公开拍卖三联集团所持公司22,765,602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权,参考价人民币2.48元/股。
公司将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