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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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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知案 杨凌科元案二审牵动人心
    我的吉林化工股票
    还能变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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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吉林化工股票还能变现吗
    2008年05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晓同志:

      我于2005年托人代买了吉林化工的股票(代码为000618),此后一直没有再关注过该股票。2007年,我发现股票行情中没有了该股票的信息,很着急。经过了解后,我才知道吉林化工已经在2006年被中国石油收购了。现在我不知道该怎样处理我手里持有的原来的吉林化工的股票,我怎样才能收回我的投资呢?

      上海 周先生

      周先生:

      2005年底,中国石油对吉林化工发起了要约收购。截至2006年2月13日,要约收购交割手续完成,中国石油总计持有吉林化工总股本的97.22%。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吉林化工已经不符合证券上市的条件。经吉林化工申请,其股票已经于2006年2月20日起终止上市,因此,您在股票行情中是看不到该股的交易信息了。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中国石油的相关安排,吉林化工终止上市后,未接受A 股收购要约的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吉林化工的A 股股票按原要约收购价格出售给中国石油。

      根据2006 年2 月20 日《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 股股票终止上市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收购余股相关安排的公告》,中国石油共有六期余股收购安排,持有余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将股票转让给中国石油,截至日期为2006年8月31日。但过了截止日期以后,仍有部分投资者未出售其所持有的吉林化工的股票,您就属于这种情况。该部分股东目前已经不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余股出售。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因此,您的股票仍然可以要求中国石油按照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

      具体转让事宜可以联系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公布的联系电话是:(010)66568074 或66568199;(010)84886150 或84886924。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