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要闻
  • 4:时事海外
  • 5:金融·证券
  • 6:信息披露
  • 7:信息披露
  • 8:金融
  • 9:时事国内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A1:公司封面
  • A2:上市公司
  • A3:产业·公司
  • A4:信息大全
  • A5:信息大全
  • A7:上证研究院·经济学人
  • A8:上证研究院
  • A9:数据库
  • A10:数据库
  • A11:数据库
  • A12:数据库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B1:理财股经
  • B2:开市大吉
  • B3:个股精选
  • B4:股民学校
  • B5:维权在线
  • B6:财富人生
  • B7:专栏
  • B8:书评
  •  
      2008 年 5 月 5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B5版:维权在线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5版:维权在线
    博客知案 杨凌科元案二审牵动人心
    我的吉林化工股票
    还能变现吗
    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疯狂炒作警醒投资人
    你了解大宗交易制度吗
    基金公司服务应升级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博客知案 杨凌科元案二审牵动人心
    2008年05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实习生 王刚斌
      ⊙本报实习生 王刚斌

      

      4月29日,原始股维权第一案——投资者诉陕西杨凌科元克隆股份公司、孙健红、陕西三秦产权托管中心非法销售原始股赔偿案在咸阳中院二审开庭,案件审理情况牵动着无数原始股投资者的心。当天晚上10点,原始股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就在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的维权博客(博客地址:http://wqlaw.blog.cnstock.com/)上写下了《原始股二审的见闻和感受》一文,及时与广大关心原始股诉讼进展的原始投资者分享庭审最新进展。虽然该博客文章是发表在“五一”小长假前夕,但还是受到原始股投资者的密切关注,投资者的点击率和网上回复率都颇高。中国证券网的维权博客已经成为原始股维权投资者又一个重要维权阵地。

      

      投资者密切关注案件二审

      据杨律师的维权博客文章介绍,开庭的时间是在4月29日上午9点,当时已经有不少人站在咸阳中院门口,基本上都是原始股的受害人。这些人里面,大都是买了其他公司的原始股,都想来看看法院会怎么判这个案件,但其中也有从外地赶来的投资者,其中有一位投资者来自山东,她购买的是杨凌科元股票。经过沟通,杨律师请该投资者作为出庭证人。这一庭审前的细节,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的确有很多原始股受害者在关注这个案件。

      据介绍,大概在9点15分左右正式开庭,庭审中,原告律师特别提到了原始股案件给无数的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

      杨律师在博客中表示,从法律上来讲,该案原告方胜诉的把握很大。因为有两条法律的规定非常有利:一是《公司法》第139条,股份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这是国家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现在所有的原始股交易,都不符合这个条件;二是国务院99号文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不能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非法转让股份。不考虑其他因素,单凭这两条原告就应该能够胜诉,更不用说还有最高法院等四部门《通知》的明确规定了。

      不过,杨律师也强调,西安原始股案件过于集中,如果第一案判原告胜诉,肯定会有很强的连锁反应,地方可能压力很大。这次判决原告胜诉了,对其他非法转让原始股的西安企业会是一个重大打击。因此,杨律师表示原告和代理律师已经尽心尽力了,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接下来只能等待。

      

      博客留言者多数支持维权行动

      自从杨律师在中国证券网开通维权博客以来,他的博客就成为了原始股维权的一个重要的舆论阵地,到目前为止浏览人数已经超过了114000人次,在非股票投资类博客中已经属于凤毛麟角了。在杨律师的博客上,各路网民纷纷留言,表达他们对于原始股维权的态度和看法。

      少数持悲观态度的网民认为,原始股维权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就目前的法制环境看,法律是有,但解释有很多种,而且需要证据去证明,缺乏具体操作性。”他们认为律师团苦苦追求,到头来不会有什么效果,反倒是浪费投资者的金钱。另有一部分网民对投资者陷入原始股骗局嗤之以鼻,认为:“自己做的决定要自己承担损失。”

      但是,更多的网民表达了他们对原始股欺诈行为的愤怒和对投资者原告、维权律师的支持。网名“138”的游客,认为“既然是企业非法发行原始股,在发行的过程中,又采取了欺骗手段,那么这些骗子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应该退还我们的钱财。”网名“十万火急”的游客认为,“本人虽然对于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尚有异议,但我还是很感谢杨律师在有关方面指出原始股受害人不受法律保护的背景下,站出来为受害人讨公道。”可以说,大多数人坚定地站在了支持原告投资者和律师团的一边,也正是广大投资者的支持,原始股维权的行动才能这样气势恢宏地展开,并在这一过程中向那些原始股欺诈行为人展示了社会的正义感和行动力,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维权热线北京 010-68004883;68004885
        

    上海 021-9699 9999

    维权博客周晓 http://zhouxiao.blog.cnstock.com
        

    杨兆全 http://wqlaw.blog.cnstock.com

    电子邮件周晓 wq315@cnstock.com
        

    杨兆全 qqlaw@126.com

    网站中国证券网维权频道 https://www.cnstock.com/stock315
        

    中国财经法律网 http://www.qqlaw.cn

      原始股维权律师团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