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认定你在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期间,对该公司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行为负有责任,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10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