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天桥
股票代码: 600657
披露义务人1: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3号楼1202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3号楼1202室
披露义务人2: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3号楼1201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3号楼1201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OO八年五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国兴 | 指 | 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科技 | 指 | 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ST天桥/上市公司 | 指 | 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ST华光 | 指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达投资 | 指 |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转让 | 指 | 东方国兴所持ST天桥6,0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07%)协议转让给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之行为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东方国兴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3号楼1202室
3、法定代表人:邵春明
4、注册资本:人民币48万元
5、工商注册号码: 110102000623567
6、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10141687-3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园林绿化设计;装饰设计;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咨询。
9、经营期限:1999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
10、税务登记号码:110102101416873
11、主要股东:
朱小洁,出资124800元,占注册资本的26%
徐林盛,出资62400元,占注册资本的13%
孙维东,出资62400元,占注册资本的13%
邵春明,出资57600元,占注册资本的12%
张向东,出资57600元,占注册资本的12%
张向军,出资57600元,占注册资本的12%
林 红,出资57600元,占注册资本的12%
1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3号楼1202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邵春明 | 男 | 董事长 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市宣武区椿树馆10号 | 无 |
张向东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46号10门31号 | 无 |
张向军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甲62号 | 无 |
林 红 | 女 | 监事 | 中国 | 北京市东城区小鹑鸽胡同12号1单元202号 | 无 |
上述人员最近5年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东方国兴还持有ST华光1953.28万股股份,占ST华光股份总数的5.34%。
根据东方国兴2007年9月30日召开的2007年第7次股东会决议和同日签署的分立协议,东方国兴进行了分立。东方国兴分立前持有的上述ST华光股份,由分立新设的东方科技持有。但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份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除上述情形外,东方国兴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二、东方科技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3号楼1201室
3、法定代表人:徐林盛
4、注册资本:人民币52万元
5、工商注册号码: 110102010599881
6、法人组织机构代码:66913670-0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技术咨询、服务、转让;网络技术方面的技术培训;投资咨询。
9、经营期限:2007年11月7日至2037年11月6日
10、税务登记号码:110102669136700
11、股东:
朱小洁 出资135200元,占注册资本的26%;
徐林盛 出资67600元,占注册资本的13%;
孙维东 出资67600元,占注册资本的13%;
邵春明 出资62400元,占注册资本的12%;
张向东 出资62400元,占注册资本的12%;
张向军 出资62400元,占注册资本的12%;
林 红 出资62400元,占注册资本的12%。
1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3号楼1201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徐林盛 | 男 | 董事 | 中国 | 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林路56号 | 无 |
朱小洁 | 女 | 监事 | 中国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乙29号人才服务中心20030001号 | 无 |
孙维东 | 男 | 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市海淀区遗光寺一号院东区2楼315号 | 无 |
上述人员最近5年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一、(三)所述事项外,东方科技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东方国兴将所持有的6,000万股ST天桥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东方科技同意上述转让,并提供一切过户需要的协助。本次转让后,东方国兴持有ST天桥的股份减至357.88万股,持股比例减至0.72%。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ST天桥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东方国兴、东方科技与信达投资于2008年4月2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信达投资协议收购东方国兴所持ST天桥6,000万股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信达投资成为ST天桥的第一大股东,占ST天桥股份总数的12.07%。东方国兴持有ST天桥的股份减至357.88万股,持股比例减至0.72%。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甲方(股份转让方):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股份受让方):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和比例
东方国兴所持有的ST天桥6,000万股股份,占ST天桥股份总数的12.07%。
3、股份转让价格
(1)信达投资、东方国兴和东方科技三方同意,东方国兴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将6,000万股ST天桥股份转让给信达投资。
(2)东方国兴对股份转让的背景和价格已有充分的认识,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协议。
4、本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①协议须经东方国兴、东方科技和信达投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②ST天桥重组预沟通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包括口头形式在内的任何形式);
③前述生效条件中任一项不能满足时,三方将另行协商并终止本协议。三方各自承担因签署本协议和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出的费用。
(2)除前款所规定原因外,本协议可以因以下任一原因的出现而解除或终止:
①本协议履行完毕;
②东方国兴、东方科技和信达投资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③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声明或保证,导致另一方根据本协议所享受的权利受到重大损害,守约方可以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任一方就对方的违约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08年4月26日,东方国兴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达成决议,同意与东方科技、信达投资以1元的价格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按该协议约定将尚登记在东方国兴名下的ST天桥6,000万股股份转让给信达投资。
2、2008年4月26日,东方科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达成决议,同意与东方国兴、信达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同意按前述转让协议约定以1元的价格将分立取得的ST天桥6357.88万股股份中的6,000万股转让给信达投资。
3、2008年3月6日,信达投资2008年第2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以1元的总价格协议收购东方国兴所持6,000万股ST天桥股份(占ST天桥股份总数的12.07%)。
4、2008年3月12日,信达投资2008年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1元的总价格协议收购东方国兴所持6,000万股ST天桥股份(占ST天桥股份总数的12.07%)。
5、2008年3月11日,中国信达《关于“青鸟天桥”重组方案有关事宜的批复》中,同意信达投资以1元的总价格协议收购东方国兴所持ST天桥6,000万股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无质押、抵押、冻结等限制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前,东方国兴为ST天桥的控股股东,持有ST天桥股份6,357.88万股,占ST天桥总股本的12.79%;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国兴将持有ST天桥357.88万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为0.72%;ST天桥控股股东变更为信达投资,控股股东发生了变更。
根据调查,本次股份受让人信达投资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其资信状况良好,近五年来没有受过任何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其持股目的是对ST天桥进行重组,扭转上市公司目前不利的经营状况,重新打造主营业务核心竞争能力,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得以健康持续地发展。
2、东方国兴、东方科技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ST天桥停牌之日(2007年8月3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或其他形式买卖ST天桥股票的行为。
除下列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ST天桥停牌(2007年8月3日)之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或其他形式买卖ST天桥股票的行为。
东方国兴第一大股东、东方科技监事朱小洁之母亲陈文杰在2007年5月30日曾买入ST天桥股票700股,买入价格8.54元/股,截止2007年8月3日尚处于亏损状态。具体买卖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 | 过户日期 | 过户数量 | 成交价格 | 买卖方向 |
600657 | 2007/05/30 | 700 | 8.54 | 买入 |
东方科技董事长徐林盛于2007年2月7日曾卖出1,800股ST天桥股票,该等股票是徐林盛2006年所买入的约30,000股中的一部分。具体买卖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 | 过户日期 | 过户数量 | 成交价格 | 买卖方向 |
600657 | 2007/02/07 | -100 | 3.57 | 卖出 |
600657 | 2007/02/07 | -1,700 | 3.57 | 卖出 |
从上述两个账户买卖ST天桥股票的时间点、买卖方向、买卖频率以及最后的盈亏结果来看,不存在故意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市场操纵和牟利的行为,其买卖ST天桥股票的行为属散户性质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二OO八年五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二OO八年五月五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东方国兴、东方科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东方国兴、东方科技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东方国兴、东方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五、东方国兴、东方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六、东方国兴、东方科技股东会决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 |
股票简称 | ST天桥 | 股票代码 | 60065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6,357.88万股 持股比例: 12.7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6,000.00万股 变动比例: 12.0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春明
签署日期:二OO八年五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林盛
签署日期:二OO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