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08年
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暨召开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0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08年4月30日发出,会议于2008年5月4日在成都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7人(董事曾珍委托董事顾旅昌参加会议并代为表决),董事宋和平未出席会议。监事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彬先生主持,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增补董事的议案。鉴于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缺额一名,根据大股东推荐,会议同意增补罗瑗女士(简历附后)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审议通过公司调整独立董事的议案。鉴于独立董事何爱华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大股东推荐,会议同意邹宪君先生(简历附后)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会议决定2008年5月28日下午2时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地点:成都市衣冠庙洗面桥街25号牡丹公寓3楼会议室。
会议议程:
1、审议批准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的说明;
3、审议批准公司2007年度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议案;
4、审议批准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批准公司200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8、审议批准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相关事项;
9、审议批准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上议案详见2008年4月30日《上海证券报》
10、审议批准增补董事的议案;
11、审议批准调整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审议批准增补监事的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凡2008年5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登记办法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人于5月27日至28日14:00时前,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外地股东可邮寄或传真办理登记手续。
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自理。
联系人:高嵩
电 话:0813-2606903
传 真:0813-2606903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一、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罗瑗,女,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大专。1996年至1998年在四川省林凤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林凤经贸有限公司任会计,1998年至今在成都林凤集团任财务部、资金部主管。
邹宪君,男,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981年至2000年在宜宾造纸机械厂历任主办会计、财务处负责人、主任会计师等,2000年4月至8月任银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0年8月至2005年任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01年至2002年任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宜宾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ST东碳 编号:临2008-18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4日在成都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2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洪兴云先生主持,并形成以下决议:
鉴于监事吴强先生已经提出辞去监事职务,根据大股东推荐,会议同意陈燕女士(简历附后)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8年5月4日
监事候选人简历:
姓名:陈燕,性别:女,生于1973年11月25日,大专学历,1996年6月毕业于四川省农业银行学校,曾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石柱县支行工作,现在林凤集团财务部任出纳。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邹宪君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08年5月5日于成都(地名)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邹宪君,作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邹宪君
2008年5月5日于成都(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