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规范国企法律顾问评审工作
2008年05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商文
⊙本报记者 商文
国资委昨日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工作。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根据《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办法》明确,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办法》强调,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而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