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童工问题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难以摆脱的阴霾,而不仅仅是东莞等地的独有现象。只是我们过去都忽略了。热爱足球的球迷们在激情洋溢的时候,往往不知道自己脚下的足球其实来自那些赤贫儿童的一针一线,在东南亚一些地方,童工甚至支撑了整个足球制造业。同样,当我们穿着漂亮服装,拎着精致手包,或者坦然地消费着某些物品,并且在谴责雇佣童工的黑心工厂及其老板时,或许不知道,我们所消费的物品很可能就凝聚了某些童工的劳动。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当中,童工的影子总是挥之不去,而劳动密集型行业又主要集中在欠发达经济体,这就引发了诸多争议。
童工也许可以改变家庭的贫困,但童工的使用又侵犯了儿童应有的权利。
如何才能改变这种困局?社会科学家(当然包括经济学家)必须面对以下的权衡:家庭的贫困和儿童的基本权利,哪个更优先?所幸的是,绝大多数学者都能达成共识——优先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所以国际劳工组织才把禁止使用童工作为劳工公约的核心目标之一,1973年颁布的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和 1999年颁布的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构成了国际劳工公约中体现基本人权的八项核心公约中的两个。而国际法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基本法律也都贯彻了这一立法精神。我国在1999年和2002年分别批准了国际劳工公约第138号和第182号,并早在1991年就分别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很不幸,严格的管制并没有消除童工。这并不是未成年人心甘情愿地去做工,而是为了混口饭吃,或者为了近期的看似更高的收入,才不得不提前走上谋生之路。其实,童工源于贫穷,要消灭童工,就得消灭贫穷,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果仅仅依靠劳动管制部门监测和控制企业的用工情况,那么可以预见,童工现象不可能消弭。这与当地劳动管制部门是否努力无关,而与童工产生的原因有关。
康奈尔大学的考希克·巴苏(Kaushik Basu)是全球知名的研究童工问题的经济学家,他把童工的产生缘由总结为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从供给的角度看,童工都是来自贫穷的家庭,对这些家庭来说,孩子不工作实际上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或者说不工作的孩子是奢侈品,贫困家庭无法享用,这就是有关童工的经济学分析中著名的“奢侈品公理”。按照这个公理,家庭从理性决策出发,让孩子进入工作市场赚取相应的收入,从而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从需求的角度看,企业为什么会愿意雇佣童工呢?很简单,只要童工能够像成年工人一样干活,那么雇佣童工就符合其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只要成人劳动和童工存在替代性,这种情况就会发生,此即所谓的“替代性公理”。很不幸,经济学家的一些经验研究已经发现,在某些行业,童工的生产率的确不低于成人,这就构成了企业需求童工的理由。毕竟在类似的生产率条件下,企业支付给童工的报酬显然要低很多。
在供求双方都存在童工交易动机的情况下,如何才能禁止童工?如果采取需求方管制,那就是我们现在的劳动管制模式,通过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或者根据举报线索对企业全面清查,但劳动监察部门显然会面临多种约束:第一,即使监察部门有动力去积极监控企业,在信息不对称和预算约束的前提下,这些部门也很难有效地完成监控任务。或者说,监控企业用工的成本非常高,并且可能会高到劳动部门无法承受。第二,劳动部门是否有动力去认真监察企业的用工?要知道企业是当地的税收来源,为了鼓励企业的发展和资本的流入,当地政府通常都会采取宽松的用工政策,以吸引这些企业进驻,结果有可能是不同地区为了争夺资本,不惜牺牲劳动者的权益,童工的使用也不例外。这相当于当地政府可能会采取默许或者宽松的政策和行为来间接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可见,仅仅从企业一端来监控,是很难消除童工现象的。那么从供给一端呢?更难。如前所述,只要存在贫穷,就一定存在童工。贫穷地区的家庭不愿意自家的孩子上学,而愿意其出来打工,不是这些家庭的糊涂决策,也不是这些孩子的父母个人品质和伦理道德有问题,恰恰是这些家庭很清醒:如果不早点打工,就无法解决生存的难题!所以,如果要从需求方来管制童工,就必然需要让这些家庭有动力送孩子上学。想想看,我国每年的义务教育经费都很难完全按照预算落实,就知道为什么管制童工会失效了。
所以,要有效地消弭童工,如果从需求方着手,鼓励产业升级应该是更重要的方面。如果企业的知识含量提高,不再坚守劳动密集型,或者不再固守比较优势原理,那么工作岗位对知识的要求就会正确引导劳动市场上的求职者决策,未来的求职者看到各种岗位对知识的基本要求,就有动力先学好一定的知识再进入工作市场。而这样的企业也没有动力雇佣童工。如果从供给方面着手,那么首先得解决贫穷家庭的后顾之忧,这就需要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的普及;其次,通过义务教育的足额投入来让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够无成本地上学,降低其退学或者不上学的动力;最后,给这些贫困的地区和家庭更多的经济自由,让其更好地获得发展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