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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劳动合同法看中国的改革“彼岸”
    2008年05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宇峰
      ◎陈宇峰

      经济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如果三十年前的改革动力来自于资本稀缺与劳动力无限供给之间的紧张关系,那么接下去的改革瓶颈很有可能是来自于内、外因夹击下劳动力数量和质量的缺失。劳资关系及其之间的冲突将毫无争议地成为下一阶段的关键任务。正如斯蒂格利茨在最近几场报告中所说的那样,借助渐进式改革前期平稳的社会关系和廉价劳动力的中国制造优势,“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经济转型模式初见成效,顺利走到“河中央”。但随之而来的是,在遭遇了日趋复杂多元的国际政治、剑拔弩张的国内社会关系,中国经济正在驶向那些以前不敢问津的“深水区”。很显然,原先依靠“量大利薄”的企业生存空间将继续受到大幅度的打压,不受约束的资方可能会将这些损失转移到相对弱势的劳方身上,使得出卖廉价劳动力的劳方更加恶化,甚至低于最低的生存保障线。一旦突破最低生存保障线,那么原先经济增长的社会安定前提就受到严重挑战。从世界经济各国的发展史来看,这是个转型发展的“坎”。劳资冲突的频繁一般处于改革成功的关键期,这也是一次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但是,没有哪个国家盲目相信自由市场的自发力量,总是根据各国的历史情况和现实能力采用不同的制度解决方案,所以就有所谓英美模式、德日模式、瑞典模式等,从而形成了多样化的市场制度模式,而不是绝对的单一性。

      处于转型关键期的中国同样需要选择要走什么样的渡河路线,选择改革的最终“彼岸”模式。这就是几经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中国社会制度大背景。只有理解了这样的环境,我们才能更清晰地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和深远意义。但从目前的争论和社会反应看,我们对此还缺乏充分的认识。

      根据本栏上篇所提的对温州企业的调研,如果我们能就在那里的所见对中国未来发展做一推论,那么劳动合同法就未必如张五常等人所说的那么糟糕,会让中国前三十年改革成果毁于一旦。一种看似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却在一种内卷化的社会制度环境中延伸出另一种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从表面上看,这一严厉的劳动合同法会让那些在生存边缘的中小企业走向没落,损伤了前三十年中国改革的发展动力。从短期来看,的确损失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率,但从长期来看却得到了国家发展的社会稳定。脱离了社会稳定,所谓的经济增长有可能只是伪命题。而且,长期以来这些为盈利而不惜代价的中小企业之间无序的混乱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引导中国企业普遍滑入低利润和低竞争力的恶劣生存环境中。但是,在全球化竞争的大背景中,需要培育一大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规模企业。而严厉的劳动合同法加速打压了那些低利润的小企业,这又恰恰使得那些富有竞争力的大企业生存环境得到大大改善,良好的制度环境可激发优秀的企业走向卓越,从而真正凸显出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意味着,随之而来的中小企业的大规模没落未必就是中国未来转型改革的困局。如果真有一大批真正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在生存环境的改善中得到确认和增强,这些大企业将肩负着更大的社会责任,那么全体社会福利就有可能得到较大程度的改进。由此,这一市场竞争结构的重组,实际上也能平衡制度变迁中的各方利益关系,使得那些初始并不太有效的制度却走向另一条合理的路径方向。

      对于这一点,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罗伊(Mark J. Roe)在新著《公司治理的政治维度:政治环境与公司影响》作了很有说服力的论证。罗伊专门对比了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差异的形成原因以及可能的社会经济影响。他认为,尽管最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经济是全球经济的绝对主导,但却并能由此得出英美模式要优于德日模式的结论。理由很简单,每一种治理模式都能在各自特殊的历史遗产和政治环境中做出的最优反应,都能达到各自的适应性效率,所谓的“最优效率”可能只是经济学家构想理想社会的一种乌托邦而已。如今大行其道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强调的是拥有大量分散的、大规模的公众企业,但在政治经济利益错综复杂的欧洲大陆和日本未必可行,强大的社会民主力量迫使管理者稳定雇佣工人,为此不得不放弃那些颇具市场机会的风险性投资。如此,增加规模就成为抗拒市场波动的有效途径之一,或者说,只有那些大企业才有可能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中顽强地生存下来。很显然,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受到国内政治以及地缘政治环境的选择性影响,但反过来经济的适应性反馈也能推动政治改革的进程。

      当然,这些对于正在转型改革中的中国来说,同样富有启发意义。可惜,我们对此知之甚少,在改革初期过分强调了市场的作用,以为只要启动市场改革的巨轮,就能理所当然地达到彼岸,不管路途有何艰险,也不管彼岸的落脚点究竟在哪里。市场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过去、现在以及未来改革的主旋律,但市场仍有很多失灵之处,更何况效率还不是改革的全部内容。因此,政府的适度干预仍有必要。而且,正是由于政府不同程度的干预,形成长期制度演进的分叉以及不同的彼岸地点。从罗伊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到诺斯的理解经济变迁再思考,都可以看到,对不同的彼岸模式并不能给予孰优孰劣的简单评价,而关键还在于是否能很好适应本国、本地区特质性的制度环境。单纯地照搬美国或者日本所谓的先进制度框架,都很有可能面临破产的尴尬境地。反之,以市场的经济效率标准来评价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可能影响,同样也有失偏颇之处。

      最后,需要再强调的是,站在河中央的现阶段改革,真正关键的是彼岸模式的选择问题,而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一转折点的重要事件。依笔者之见,这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