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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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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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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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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大突破指引原始股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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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大突破指引原始股维权路
    2008年05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猫爷
      一位原始股受害者见证律师团维权300个日夜

      ⊙猫爷

      

      前两天,杨陵科元原始股案二审在咸阳法院开庭,对于最早参加到维权行动中来并非常关注维权进程的我来讲,感慨良多。这些天,我仔细研究了律师团从成立以来的所有博客文章,深感律师团对维权行动的科学预见性。

      2007年7月16日,国内首个“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成立,至今刚好300天多一点。原始股受害者不仅从此走上维权路,而且也是对非法出售原始股的公司和中介等机构发出了宣战。

      

      认识突破:走出不受法律保护误区

      “原始股不受法律保护”源于何处,无从查起。但是,这个观点在很多媒体、很多人士甚至是某些官方的人士口中说出来,把我们受害者当成了非法证券活动的参与者。很长时间以来,原始股受害者受其困扰茫然于维权的十字路口。我们真的不受法律保护吗?我们真的是非法证券活动的参与者,后果自负吗?

      律师团成立后第10天,北京某报刊登《揭露原始股圈钱骗局》的报道中,杨兆全律师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解释:虽然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但这只能说明转让、买卖股票的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买股票的人就没有权益了,他们仍然可以要回投资款。

      原始股受害人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给我们带来了多大的喜悦啊!

      积极维权成了我们理智的选择。

      2007年9月,杨律师在博客中明确指出,原始股投资者的名称应该是原始股受害者,第一次正确地指明了我们的法律地位。原始股投资者是受害者的观点,在2008年1月四部门的通知中得到了肯定。这是律师团给我们做出的正确的定性,彻底把我们和所谓非法活动的参与者划清了界限。

      从报纸采访报道看到,在律师团成立后短短的15天内,律师团共接受委托电话超过300件,其中第一个星期60余件,第二个星期260余件,委托数量呈现明显增加的态势。

      律师团从众多的电话委托,看到了受害者的信任。为了对受害者负责,他们从现有的证据、出售原始股公司的现状、执行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分析,拟对95家涉及原始股案件中的22家公司提起诉讼,并通过《上海证券报》予以公布。

      

      被告确认:四个都不能少

      谁是原始股民事纠纷的被告?律师团在成立初起,也就是2007年7月,律师团就认定非法出售原始股的股份公司、无资质的中介、出让股东和原始股托管中心为被告,并负有连带责任。有的案件中,产权交易中心的介入对股权转让起到了重要作用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四被告在实施非法出售原始股中是相互联系,缺了哪一个环节,都无法实现欺骗投资人,达到社会融资的目的。这个认定与2008年1月的四部门文件是相吻合的。

      

      立案突破:从个案到共识

      具备诉讼条件的当事人履行委托手续后,立案便是成行的第一步。律师团提起的原始股诉讼案件曾在部分城市的部分法院受阻,主要在川陕两地。为什么受阻?难在何处?在22家起诉榜中,四川有7家,占总数的31.8%,陕西有13家,占总数的59%,两地合计90%。此数字说明川陕是原始股重灾区,出售原始股有着一定的背景。一个基层法院对政府有关原始股问题的文件和一个法律不会熟视无睹,定是另有原因。正如杨律师在杨陵科元案二审前博客中说的那样:由于原始股股份公司过于集中,在杨陵一个地区就有十几家之多。而一旦判决原始股转让违法,股份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肯定会产生现实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设身处地站在法院的位置上考虑,案件如何判决,不一定就那么依法判决那么简单的事情。杨陵科元案的一审败诉后,该法院与律师团通电话就是最好的例证。律师团一方面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应,一方面给当地法院领导写信积极陈述。

      在2007年11月中旬,立案问题全部解决。

      律师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1月四部门文件的出台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四部门文件指出,原始股案件法院应该受理。

      

      维权手段:从民事到刑民结合

      在原始股被告中,有的触犯了刑律,有的只是违法。涉嫌犯罪的经刑侦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公司有金园汽车,中介有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民事诉讼中,因被告触犯刑律而中止问题,有不少人不明白,认为早知道警方介入就可以省下律师费、诉讼费了。岂不知按照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因刑事而中止民事诉讼的,可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则不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等警方追缴赃款赃物后,按照被害人的人数和损失数额按比例退还给被害人。诉讼成本是省下了,但对于早期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来讲,得到的回款数额是不同的。

      律师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捷径,为此在今年1月,为办理了律师委托手续的受害人向有关公安机关集体报案。事实再次证明,走诉讼维权路是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的首选。

      

      及时预警:严防“换股”陷阱

      今年2月初,联创发出换美国中国风能股票通知,一时闹得沸沸扬扬。是否应该换股,包括委托诉讼的联创股东不知所措。借鉴以往的换股后迟迟不能交易变现和换股后将失去联创股权证等证据问题,杨律师在短短几天内先后在博客上发表了《换美国股,请您再等等》 、《换了美国股票后还能维权吗》、《关于哈联创案件的几个问题解答》等文章,提醒广大投资者要保留好维权证据,不要换所谓的美国股票。他着重从换股的弊端、联创的法律责任无法逃避等多方面,阐述了把手中的证据材料换成“中国风能”股票后,会加大维权的难度,甚至这些人基本上退出这次维权的严重性。

      律师团指出,在先前很多提出维权的人中,很多就是三年前换过股票的人。事实证明,换股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只是使自己的维权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

      (作者为一位较早参与诉讼的原始股受害者,所署名字为其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