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公司须书面督促股东合规减持(上接封一)
2008年05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沪市公司须书面督促股东合规减持
(上接封一)第三,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第四,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上交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分。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该等职务的处分。
《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主动了解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股东的账户信息,定期查询其股份变动情况,及时向交易所上市部报告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1%的情形。
据悉,上市公司若对本公司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上交所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上交所还将报请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冷淡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