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五次董事会
暨增加2007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于2008年5月10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公司董事李德军因出差在外,未参加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一、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特对本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将原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范围的农药及农药中间体的研究、开发、推广、制造、销售。”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范围:灭多威乳剂、毒死蜱、灭多威粉剂、乙草胺、毒死蜱乳剂、克百威、涕灭威、灭多威、氯乙酸、液氯、液碱、2,4-DJ酯、次氯酸钠、盐酸、氯甲酸乙酯、氮气、氢气、氧气、甲氨基甲酰氯、乙酰甲胺磷、精胺、氯氰菊酯原药、二甲戊乐灵、硫双灭多威、仲丁威原药、仲丁威乳油、异丙威原药、异丙威乳油、速灭威原药、速灭威乳油的生产、销售;农药科技研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
经与会董事举手表决,8人赞成,无反对与弃权。同意票占全体出席董事的100%,表决通过。
该议案将与原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合并,作为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第十二项议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见附件一)
特此公告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10日
附件一:
2007年度股东大会第十二条议案修改后为: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特对本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将原章程第七章,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将原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范围的农药及农药中间体的研究、开发、推广、制造、销售。”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范围:灭多威乳剂、毒死蜱、灭多威粉剂、乙草胺、毒死蜱乳剂、克百威、涕灭威、灭多威、氯乙酸、液氯、液碱、2,4-DJ酯、次氯酸钠、盐酸、氯甲酸乙酯、氮气、氢气、氧气、甲氨基甲酰氯、乙酰甲胺磷、精胺、氯氰菊酯原药、二甲戊乐灵、硫双灭多威、仲丁威原药、仲丁威乳油、异丙威原药、异丙威乳油、速灭威原药、速灭威乳油的生产、销售;农药科技研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