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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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5月9 日,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承运人”)与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托运人”)签署了《煤炭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运量
1、托运人将在运输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承运人通过水路运输的煤炭,2008年数量总计为850万吨(允许浮动±10%,未含短途运量)。
2、承运人保证合同约定运量的运力匹配和支持,如由于承运人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运量,托运人有权另行选择船公司,托运人随之发生的运费差价损失由承运人承担。
3、 承运人在保证完成上述运量的基础上,如托运人存在运力缺口,在承运人尚有富裕运力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给托运人,双方同意可增加合同运量(签订补充协议)。
二、运价
1、托运人主要煤运航线是从北方港至浙江省相关电厂及港口。若不计燃料附加费,本运输合同的平均运价比上年度双方签署的合同运价提高约49%。
2、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按公历季度调整,以上一季度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轻质原油每日期货收市价平均值(下称期货平均价)为测算依据,73美元/桶为基准,每6美元/桶为一档浮动调整。运价表的基准运价对应期货平均价73美元/桶,期货平均价每上升(或下降)6美元/桶(不含6美元/桶),则燃油附加费增加(或减少)一档。
3、实行燃油附加费后,运价 = 基准运价 + 燃油附加费。浮动一档燃油附加费:成山头以北港口—电厂、二程港1.1元/吨;成山头以南港口—电厂、二程港:0.7元/吨。
三、运费的结算与支付
承运人应在每月5日前向托运人提交与其上月所运输的煤炭有关的书面付款通知书,托运人应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如果托运人对付款通知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则应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凭承运人开出的发票向承运人的托收银行支付上月的运费。
四、运输合同有效期:从2008年1月1日0:00至2008年12月31日24:00。
五、运输合同还约定了不同吨级船舶每航次在装载港和卸载港合并计算留港时间及因超时托运人应支付给承运人的滞期费标准,同时还对计量和验收、运输安排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该运输合同的履行预计使本公司2008 年度对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的运量增加185万吨、运输收入较2007年度约增长95%(2007年度本公司对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的运输收入为28151.61万元),将大幅度提高公司船舶的运输效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煤炭运输合同》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