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减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二、会议通知公告及召开情况
2008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运钊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08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2: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锦江国际大酒店。
5、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2008年5月11日—2008年5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5月12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5月11日下午15:00至2008年5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720人,代表股份1,361,381,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674,800,000股的81.2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4人、代表股份1,047,678,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555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有696人,代表股份数313,702,65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8.730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拟定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逐项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表决情况:同意1,360,357,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48%;
反对1,0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49%;
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3%。
1.0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
表决情况:同意1,360,354,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46 %;
反对1,0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49%;
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5%。
1.03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下限为3亿股(含3亿股),上限为5亿股(含5亿股)。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1,360,353,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45%;
反对1,0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49%;
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6%。
1.04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
表决情况:同意1,360,353,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45%;
反对1,0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50%;
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5%。
1.05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6.83元/股,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底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表决情况:同意1,360,327,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25%;
反对1,0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71%;
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4%。
1.0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表决情况:同意1,360,350,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43 %;
反对1,0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52%;
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5%。
1.07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情况:同意1,353,642,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315%;
反对1,0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54%;
弃权6,712,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931%。
1.08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90亿元,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扩充公司业务,扩大公司规模,逐步开展并扩大创新业务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1,360,357,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48%;
反对1,0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47%;
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5%。
1.09上市地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各自适用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情况:同意1,360,357,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48%;
反对1,0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47%;
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5%。
1.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1,360,355,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47%;
反对1,01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48%;
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5%。
股东大会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2、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3亿至5亿股的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90亿元。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扩充公司业务,扩大公司规模。主要包括:
1)优化营业部布局,加强公司网点建设,择机收购证券类相关资产,提高网点覆盖率,提升渠道效率,拓展渠道功能;
2)增加证券承销准备金,增强投资银行承销业务实力;
3)适度提高证券投资业务规模;
4)扩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5)开展金融衍生品及其它创新类业务;
6)适时拓展国际业务;
7)适度加大对参、控股公司的投入;
8)加大IT等基础设施投入,保障业务安全运行。
表决情况:同意1,360,351,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43%;
反对961,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06%;
弃权68,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1%。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有效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具体如下: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国证监会核准意见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相关事宜;
3)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及上市事宜,包括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4)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根据发行后的公司股本、股份总数及构成变动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5)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监管部门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
6)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1,360,352,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44%;
反对958,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04%;
弃权70,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2%。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发表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