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8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36号《关于对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种类:A类股票,证券代码:600854,证券简称:*ST春兰,暂停上市起始日:2008年5月19日。
二、因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14.1.5条、14.1.7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08年5月19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
三、公司董事会2008年将在督促经营层抓好主营的同时协调好股东、相关利益方的关系,尽最大努力推进根本改变公司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公司董事会将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
(一)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六)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七)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八)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电话:0523-86663663、86217958
传真:0523-82129858、86219729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春兰工业园区春兰路1号
邮编:225300
联系人:张宁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履行有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