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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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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立体式监管保险集团偿付能力
    2008年05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卢晓平

      子公司直接拥有企业成为评估范畴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母公司、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等,都将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

      这是昨日中国保监会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研究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内容。而所谓保险集团,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按照要求,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而保险集团的最低资本为各成员公司最低资本之和扣除相应项目之后的余额,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为各成员公司实际资本之和扣除相应项目之后的余额。

      据悉,保险集团母公司要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中,年度报告要报告的内容包括: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外部机构独立意见;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基本情况;偿付能力报表;重大事项;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集团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风险管理说明等9项内容。

      另外,保险集团应当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对其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保险集团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发生的重大投资损失,即投资损失是指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集团期初实际资本10%以上的投资损失;保险集团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的重大对外担保,即担保金额超过保险集团期初实际资本10%的对外担保,不包括成员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其他监管机构接管。保险集团应当披露子公司、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其他监管机构接管的原因、报告日的进展情况等信息;保险公司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业务收入占集团业务收入20%以上和报告期末资产占集团资产20%以上的子公司、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

      关于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担保、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都要报告。

      按照要求,集团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也属于要报告内容。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在此部分说明集团在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据悉,编制报告自2008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